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区非主干道经营性占道
摊区(点)规划(试行)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城区非主干道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规划(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城区非主干道
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规划(试行)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及《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治理行动的通知》(渝城管局〔2019〕1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性摊区(点)设置管理,特制定本规划。
一、城区主次干道划分(暂行)
(一)主干道。建成区(永安街道、鱼复街道):夔州东路、夔州路、海成路、诗城东路、诗城路;在建区(西部新区):夔州西路、诗城西路、朱衣路、竹园路、万胜路。
(二)次干道。建成区:竹枝路、少陵路、诗仙路、永安路、鱼复路、诗城一路、报国路、县政路。
(三)背街小巷。建成区:除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街巷一律按照背街小巷管理。
二、经营性摊区设置
(一)鱼复街道。
1.人民广场摊区:设置固定式亭屋摊点30个,经营范围限定为亭屋以内,经营内容以玩具、小商品为主,严禁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大型游乐项目,经营不限时。
2.鑫苑广场摊区:规划为少数民族临时经营摊区,限定经营范围,限定经营对象为少数民族,严禁汉族及汉族与少数民族合伙等形式经营。
3.报国路(电力公司宿舍旁)摊区:规划为菜农直销摊区,仅允许菜农销售时令蔬菜,严禁搭设固定棚架、严禁车载摊入内,严禁长期霸占摊区从事蔬菜批发。
4.诗仙东路利民市场摊区:规划为菜农直销摊区,安设防撞栏及人行护栏,严禁占用人行道路,仅允许菜农销售时令蔬菜,严禁搭设固定棚架、严禁车载摊入内,严禁长期霸占摊区从事蔬菜批发。
5.金宇国际广场摊区:规划为脐橙临时销售摊区,销售内容限定为脐橙,严禁搭设固定棚架,严禁霸占摊区从事脐橙收购批发。
6.步云街摊区:步云街梯道中间平台规划为小商品售卖摊区,严禁搭设固定棚架、严禁占用步行街人行通道。
7.夔门印象夜市摊区:限定经营区域为夔门印象内侧,严禁占用诗城路人行道,严禁搭设固定棚架,经营内容限定为夜市小吃。
(二)永安街道。
1.市政综合楼东侧摊区:规划为菜农直销区,限定经营时段为7:00—22:00,严禁占用人行道路,严禁搭设固定棚架,严禁车载摊入内,严禁长期霸占摊区从事蔬菜批发。
2.架空步行街摊区:一是设置以固定式亭屋摊点为主的固定摊区,经营范围为亭屋以内;二是设置流动式小商品售卖区,限定经营内容为小件日用品(如袜子)售卖及手机贴膜等,限定经营时段为17:30-23:00。
3.乔木园(诗苑至游泳馆沿线)摊区:规划为脐橙临时销售摊区,销售内容限定为脐橙,严禁搭设固定棚架,严禁霸占摊区从事脐橙收购批发。
(三)夔门街道。
1.鱼复路525号对面(林家湾小区空地)摊区:规划为流动食品经营区,限定经营时段为法定节假日,按照规划划线经营,严禁占用人行道路。
2.鱼复路125号附1号摊区:规划为农副食品销售区,限定经营时段为每日16:00后,严禁搭设固定棚架,严禁车载摊入内,严禁从事蔬菜、水果批发。
3.诗城东路(白帝城大酒店旁)摊区:规划为脐橙、旅游纪念品经营区。
三、经营性摊点设置
经营性摊点的设置严格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管理”的标准,城区主干道一律严禁设置临时占道经营性摊点,对已设置的逐步予以取缔;城区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经营性摊点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规范设置:一是设置后能够满足车行通道不低于4米宽度、人行通道不低于2米宽度;二是设置后不占用次干道人行道及预留消防通道;三是设置后不对交通标志造成干扰、不影响交通安全通行;四是设置后对电力、供排水及其他依法应当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设施不造成影响。
(一)鱼复街道。
1.诗仙东路(县委党校大门-利民市场)两侧部分点位(永安中学校门100米范围除外)。经营时段:全天。
2.报国路(163号-176号)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3.诗城一路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4.永安路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5.明良街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6.草鞋街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二)永安街道。
1.竹枝路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2.少陵路两侧部分点位(实验中学、附小校门100米范围除外)。经营时段:全天。
3.诗仙西路两侧部分点位(三台小学校门100米范围除外)。经营时段:全天。
4.县政路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5.羽声街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6.山谷街两侧部分点位(巴蜀中学校门50米范围除外)。经营时段:全天。
7.龙船街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8.金诚街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9.长安街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10.香山街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三)鱼复街道。
鱼复路两侧部分点位。经营时段:全天。
四、职责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按照属地监管职责,负责临时性占道摊区(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临时性占道摊区(点)责任人严格遵守“门前三包”责任规定。
县城管局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相关单位建立临时性占道摊区(点)监督管理机制,依法规范临时性占道摊区(点)占道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县公安局应积极配合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打骂执法人员等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处理突发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临时性占道摊区(点)存在的违反环境保护行为予以执法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取得临时占道经营许可摊(点)的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应强化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监督抽检,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其他市场经营违法行为。
县安委会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临时性占道摊区(点)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稳定。
五、管理要求
(一)在划定的摊区(点)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临时性占道经营活动的,需取得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还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其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还需持有健康证明)。从事烟草等经营销售的还需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摊贩、摊点经营者需在摊点显著位置张贴相关许可和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经营摊点应配备好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将产生的垃圾杂物进行清理,自觉遵守“门前三包”管理要求,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保障经营安全。
(二)划定的区域为便民临时性公共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占道经营摊区(点)严禁随意搭建临时或永久性亭棚、严禁随意设置遮阳伞。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等严禁设置占道性经营摊点,临时经营性摊点严禁占用盲道线、遮挡交通信号标志,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各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划定的经营性摊区(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四)划定的摊区(点)必须确保消防、人行等通道畅通,并不得影响过往车辆通行,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