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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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奉节府通〔2017〕1号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坚决制止殡葬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各中心场镇及其他乡镇场镇占用街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私设灵棚(堂),举办丧事活动。在县城规划区和各中心场镇治丧只能在殡仪服务站、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禁止在公众场所停放遗体。严禁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铁路规划线、公路主干线两侧修建坟墓。上述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应当限期整改。严禁违规建造大墓、豪华墓、活人墓。

三、严禁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严禁违规开山取石用于营业性生产、加工墓碑墓石。严禁在旅游景区、交通干线两侧加工销售墓碑墓石。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材、超标准碑材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行为。

四、严禁非殡葬专用车辆从事遗体运输业务,殡仪馆承办遗体的运送,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将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有关单位应凭火化证或允许土葬的安葬证发放或赔付死亡人员及家属的丧葬费、丧葬困难补助费等。

六、民政、工商、市政、国土、林业、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各自殡葬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努力维护良好的殡葬管理秩序。

七、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干扰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对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行为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投诉电话:568368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