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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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6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28

(此件公开发布)

 

 

 

“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大学生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参照《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首期到位100万元,由奉节县风险补偿资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办公室从其他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调入。后期实行认缴制,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初根据实际情况预算一定资金。

第三条  “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合作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合作银行按托管机构存放在本银行账户内“夔州青创贷”补偿资金最高15倍(不低于10倍)的杠杆发放贷款。合作开始后每季度对合作银行贷款余额进行评估,未达标的,同比例降低存放在该银行账户内的“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认缴制下,在预算范围内的认缴额度,参照以上调配机制进行调整。

纳入大学生创业贷款风险补偿体系的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应符合本办法。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与奉节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对支持对象范围、贷款额度等进行明确。

第四条  奉节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委托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兴农担保公司)作为“夔州青创贷”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户,实施单独账户管理并独立核算,按规定拨付补偿资金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奉节县风险补偿资金工作专班“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决策机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成员主要由县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县民营经济促进中心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议补偿申请;

(二)审议“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

(三)决议暂停、取消“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

(四)决议其他重大事项。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工作专班会议,印发会议纪要;

(二)按照“用超即补、贷少即退、杠杆最优”原则,结合合作银行实际贷款业务情况,决议托管机构存放在合作银行间的“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调配(单日不超过100万元);

(三)会同“夔州青创贷”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

(四)配合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奉节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是“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

(一)编制“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二)监督托管机构对“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配合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托管机构对“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内控制度;

(二)负责核算管理,建立“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收支台账;

(三)每月核对收支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四)负责依法合规办理“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拨付;

(五)每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遇重大事项,1日内报告主管部门、工作专班;

(七)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合作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管理

 

第八条  担保机构申请经办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 担保费率原则上在1%以内。

申报流程:符合申办条件的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奉节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专班办公室结合担保机构展业情况、风险情况等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奉节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反馈至申办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视为担保机构不再具备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经办资格:

1. 退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2. 连续2个月以上未提供贷款明细;

3. 主动申请不再经办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的。

对出现上述情形的担保机构,奉节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予以书面通知。

第九条  综合考虑利率、融资服务可达性、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发现合作银行办理业务方面出现异常情况需向大学生创业贷款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反馈。对出现问题较严重的合作银行,“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商合作担保机构后,通知该银行不再作为合作银行。

 

第四章  风险补偿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承担贷款本金50%的风险责任,“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本金30%的风险责任,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风险责任

为减轻大学生创业负担和顾虑,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氛围,若借款人因本金逾期30天以上、经催收后贷款本金仍未还清且已被合作银行起诉,经工作专班决议,“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承担贷款本金50%的风险责任。

单个合作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率未超过4%的部分,“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约定比例补偿;当年代偿率超过4%的部分,由工作专班决议是否补偿。

当年代偿率为单个合作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单个合作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贷款未清偿本金部分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补偿。合作担保机构未代偿的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自行向借款人、其他担保人主张。

 

第五章  代偿补偿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合作担保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贷款项目向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申报备案入库。

第十三条  代偿申请。已完成备案入库的大学生创业贷款发生风险后,合作银行按照业务合作协议发起代偿申请,申请金额为未偿还贷款本金的80%

第十四条  代偿、补偿审核及拨付。合作担保机构审核代偿申请,审核通过后向合作银行代偿,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对于按规定应予以补偿的项目,提请工作专班审议。审议通过后,“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份额,由托管机构拨付至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代偿并由“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合作担保机构应对所有代偿金额继续追偿,确保不丧失债权。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比例退还“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合作担保机构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若合作期满不再续签业务合作协议,待存量贷款到期后,经工作专班决议,托管机构应将合作银行专户对应“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转回财政账户或调配至其他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托管机构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  工作专班对划入托管机构指定专用账户的“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有查询和监督的权力。托管机构在接到书面查询函后,以书面方式回复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  “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资金实行年度对账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托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将“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反馈至工作专班。

第二十条  当大学生创业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10%(不含),暂停新增贷款业务,直至不良贷款率下降至5%(含)以内。存量贷款续贷不受此条影响。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尽调报告及贷款审批表复印件送奉节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合作担保机构各1份。

第二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留存追偿相关原始单据备查,在获得“夔州青创贷”补偿资金后未继续采取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返还资金的,暂停风险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夔州青创贷”为其他政策性贷款和市场化贷款不能充分满足融资需求时的补充性政策工具。

第二十四条  “夔州青创贷”风险补偿资金须为同一借款主体在同时期内获得的唯一政策性支持,同时期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资金的同类支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代偿补偿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

 

代偿补偿申请资料清单

 

(一)代偿通知书;

(二)代偿审核意见(合作担保机构);

(三)原担保业务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如有);

(四)借据;

(五)委托保证合同;

(六)担保函(如有);

(七)合作担保机构根据本机构代偿制度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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