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管等制度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7〕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奉节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和《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八条措施的通知》(奉节府办〔2016〕2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电力、通信、农业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总包企业办理过程及竣工结算,并设立专职劳动工资管理员(简称劳资员),负责督促总包企业做好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审查总包企业编造工资表的真实性,监督发放流程及发放结果。
总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设立专职劳务员,负责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办理农民工工资卡、农民工考勤、进出场登记、编制和核对工资表。
落实农民工维权制度。劳资员和劳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须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负责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情况,共同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等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职尽责,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县城乡建委负责监管,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县所有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资支付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项目开工前由总包企业在我县的任一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原则上每个总包企业应开设一个工资专户,在我县同时承建多个项目时,可在专用账户下设立多个子账户。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行业主管部门须核实工资专户开设情况,未按规定开设工资专户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进度款中剥离,并于每月10日前对上月完成的进度产值进行确认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在每月15日前按总包企业提供的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实际产值25%的专户资金;若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实际产值的25%,则按照实际工资额存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工资专户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包企业共同管理,开户银行负责对工资专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工主体(总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劳务作业协议,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用工备案后,方能进场施工。协议必须明确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单价、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总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安排劳资员专项负责劳资工作。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第九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全面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总包企业直接用工,如项目有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以书面形式委托总包企业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总包企业将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张贴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欠薪投诉,建设单位方能将工程进度尾款拨付至总包企业的其他账户,同时总包企业应将工资专户每次发放情况书面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总包企业应在领到中标情况确认书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开设工资专户,未完善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设、使用工资专户,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总包企业每月15日前将工资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凭加盖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印章的工资表,于3个工作日内代为支付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总包企业办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手续,公示7日内无投诉,建设单位和总包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转出工资专户剩余资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凭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印章的资金转出申请,方可将剩余资金转出,用于工程尾款结算支付。至此,工资专户监管终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总包企业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或不履行相应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加倍追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处以诚信评价体系扣分、纳入奉节县建筑行业“黑名单”等处罚,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每月未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至工资专户或不履行相关职责,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项目立即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在市场准入、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六条 构成恶意欠薪行为的,由人社、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台账,定期向县人力社保局通报监管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职的相关单位,按照奉节府办〔2016〕253号规定予以追责。
附件: 1.劳务作业协议书
2.农民工工资表
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4.产值确认表
5.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6.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附件1
劳务作业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1、乙方承接甲方项目的作业,施工部位为 ,施工内容为 ,具体工种为 。
2、乙方的报酬按照□计时 / □计件计算,具体单价: 。
3、工作报酬支付方式: 。
4、作业质量标准: 。
5、施工工期要求: 。
6、文明施工要求: 。
7、安全事故约定 。
8、关于加班的约定: 。
9、违约责任: 。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公司):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民工工资表( 年 月)
项目名称: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种 |
工资结算起止时间 |
应发工资(元) |
扣除金额(元) |
实发金额(元) |
开户银行 |
工资卡号 |
联系电话 |
民工签字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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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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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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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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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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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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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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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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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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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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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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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确认签字后即表示农民工认可信息属实;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3、如加盖项目章,需出具该项目章与公章同等效力的授权书。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主管部门: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根据《奉节县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监管办法》要求,我公司委托 (总包企业名称),按照我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相应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表》所列农民工人员名单、工资卡号及工资金额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委托
说明:1.本委托书应装订在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中。
2.为便于管理操作,建议委托代理人在2名以上。
附件4
产值确认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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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核算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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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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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进度 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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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字 |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签字 |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签字 |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劳资监督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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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确认产值不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附件5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全体工友:
我公司于年月日,通过工资专户银行代发方式,将你们在
项目,__年__月__日至 _年 _月 _日结算的劳务工资款发放至你们的工资卡账户上,请查收。此次打卡工资款总金额 元(大写: )。
本次工资发放名单如下,如有工人朋友__日内工资未到账,请于及时向本公司项目部投诉反映。
××(建设单位)劳资员姓名: 联系电话:
××(总包企业)劳务员姓名: 联系电话:
××(分包企业)劳务员姓名: 联系电话:
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工种 |
已发工资工人姓名 |
本次工资核算截止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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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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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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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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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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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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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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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1.在本名单中如有不属于本班组工人的,请各位工友向项目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避免有人冒领你们的工资。
2.本公示名单需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印章。
附件6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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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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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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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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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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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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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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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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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已于X年X月X日完成竣工验收(阶段验收),且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现申请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销户,若XX项目后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或由此引发的集访、群访事件由我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X年X月X日 (公章) | ||
建设单 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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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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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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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八条措施的通知》(奉节府办〔2016〕25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内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县城乡建委主管的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渠道保持不变。
其他建设项目的保证金统一由县人力社保局收取和管理,建设主管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存入县人力社保局或县城乡建委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县城乡建委主管的工程建设项目缴纳标准按市城乡建委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列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价在1000(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的3%缴纳,工程合同价在1000万元至10000(不含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的2%缴纳,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的1%缴纳。
第六条 县城乡建委主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或《施工合同》,到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凭银行缴款凭据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到县城乡建委办理保证金缴存证明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交通、国土、水利水电、电力、通讯、农业、移民等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正式动工开建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或《施工合同》,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确认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后,到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凭银行缴款凭据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保证金缴存证明后,各行业主管部门方能允许其正式动工开建。
第七条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县人力社保局调查认定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县人力社保局有权启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扣划。
银行扣划的保证金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
第八条 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递交已经完工且无欠薪的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张贴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附件4)上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县人力社保局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欠薪投诉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缴纳的保证金退回缴款单位。
施工企业如有拖欠行为,在支付完欠薪,经县人力社保局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对于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但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过集访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减、免缴纳保证金。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已开工的应责令其停工。拒不缴纳保证金的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拒不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县人力社保局对该企业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保证金缴纳、使用、退还、审批程序,保证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严禁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证金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审批表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确认表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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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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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 (万元) |
万元 |
保证金比例 |
% |
保证金应缴金额 |
万元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奉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行业主管部门、缴款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财务室各一份。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编号:
:
根据《奉节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你单位建设或承建的 工程项目,按规定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证明。
注: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为施工企业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等手续使用,并留存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一份为劳动监察大队留存。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审批表
建设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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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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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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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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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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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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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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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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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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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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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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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八条措施的通知》(奉节府办〔2016〕25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临时生活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与本县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被拖欠工资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劳动者。
第四条 周转金是政府自有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周转金3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应急保障具体工作,包括对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垫付和追偿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周转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将周转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县人力社保局依法查处。需周转金垫付时,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意见,报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由周转金先行垫付生活费: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劳动者,原则上按照我县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生活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第十条 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见附件1),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意见,报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周转金垫付时,应填写《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见附件2),领取人签收后,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款项。逾期未领取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劳动者领取垫付欠薪后,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有权向欠薪单位追偿;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
第十三条 周转金垫付后,具体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追偿,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拍卖资产所得资金,由法院安排先行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用人单位破产的,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
公安、法院、司法、城乡建委、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县人力社保局做好周转金垫付的追偿工作。
第十四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通过司法程序仍无法将垫付资金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年终按程序予以核销,逐笔填报核销表,并附相关案卷资料,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未偿还周转金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由县人力社保局通报县工商局及人行奉节支行,对其重新注册登记企业、申请贷款或享受财政补助等行为进行限制。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每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周转金垫付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
3.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附件1
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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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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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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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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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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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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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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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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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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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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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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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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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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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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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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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
申报单位: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单 位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或地址 |
金额 |
签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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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奉节县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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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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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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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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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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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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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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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机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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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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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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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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