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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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7〕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重庆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17〕84号)、《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意见》(奉节府发〔2015〕41号)、《奉节县退耕还林工程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2016〕25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尊重规律、规模经营、确保质量”的原则。是否退耕由农户自己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退耕;退耕发展生态林、经济林要结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突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按照现代农业适度规模发展要求,鼓励集中连片退耕还林;要把退耕还林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监管。

第三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严禁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实施。除基本农田外,对符合条件的坡耕地分年度、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安排,在市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县的年度指标范围内,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层层申报”的方式,经县政府同意后分别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具体程序是:

1.农户向乡镇(街道、管委会)提出退耕还林书面申请(大户、企业利用流转土地申请退耕的,也必须有原土地承包农户提出退耕申请)。

2.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力量对农户、大户或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1)对农户的审查:重点是申请退耕的耕地是否是基本农田、是否是前一轮的已退耕地、是否符合新一轮退耕条件,申请的退耕面积是否属实等;

(2)对大户或企业的审查:重点是大户或企业与农户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完善、农户是否知晓和同意大户或企业申请退耕、是否就退耕补助达成一致意见等。

3.乡镇(街道、管委会)结合审查结果,初步确定年度退耕还林对象和面积,并汇总上报县林业局。

4.县林业局收到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的资料后,结合全县年度退耕指标,落实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并上报县政府审查。

5.县政府审查同意后,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书面下达年度退耕还林任务和资金计划,并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五条  年度计划确定后,县林业局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新一轮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评审批复。实施方案经过市级评审批复后,县林业局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退耕还林年度作业设计。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作业设计,将小班面积落实到退耕农户、大户、企业和具体村社、地块,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乡镇(街道、管委会)与退耕还林农户、大户、企业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退耕农户、大户或企业,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过程中要确保地表植被完整,鼓励采取林果、林药、林草间作等多种模式实施退耕还林,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

第八条  退耕苗木组织原则上由退耕对象自行负责,从外地组织苗木必须有“一签两证”(产地标签、苗木合格证、苗木检疫证)。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九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分乡镇自查、县级验收、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四级检查验收方式。

乡镇自查:退耕对象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技术人员、村社干部对辖区内的所有小班地块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自查验收报告交县林业局。

县级验收: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完成年度退耕任务并自查结束后,县林业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反馈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作为退耕补助兑现的直接依据。委托的检查验收中介机构实行签名制,验收人员要承担相关责任,凡是检查验收造成的责任事故,按照《国家造林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第十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自查验收必须高度重视大户、企业退耕还林的真实性,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同时验收的各项资料作为兑现的依据,包括:

1.退耕申请书是否农户的真实意愿;

2.退耕大户、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真实;

3.退耕大户、企业与农户签订的《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协议》是否真实;

4.《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是否签订;

5.退耕还林的面积是否真实。

 

第六章  资金兑付

 

第十一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编制假账。

第十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其中:种苗费3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分3次兑现给退耕农户、大户或企业。

第1次兑现:退耕第一年,经乡镇自查、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种苗费300元/亩、现金补助500元/亩;

第2次兑现:退耕第三年,经乡镇自查、县级验收、市级复查合格后,兑现现金补助300元/亩;

第3次兑现:退耕第五年,经乡镇自查、县级验收、国家核查合格后,兑现现金补助400元/亩。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打卡方式兑现给退耕农户、大户或企业,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退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报告制度,每次兑现后,要及时将补助兑现情况报告县财政、林业部门。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十五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退耕还林造林者享有退耕林木所有权,并向县级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证》。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后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林草植被。退耕还林的农户、大户或企业,要保证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管护好林地不受破坏。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后,禁止擅自复耕复垦,毁坏林木。退耕还林后擅自复耕复垦的,林业主管部门将按照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负责退耕还林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退耕还林每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必须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并作为各级检查验收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的档案管理实行“四专四清两上墙”。即档案工作有专人组织领导,专职收集整理,专业规范标准,专门库柜存放;各类材料收集清,归档清,交接清,责任清;档案管理制度上墙,操作人员名字上墙。

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档案归档内容包括:

1.县、乡镇有关退耕还林政策文件;

2.乡镇有关请示、报告和县级部门的批复、计划等指导文件;

3.退耕还林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相关批复等材料;

4.退耕还林申请书、申请表等申报材料;

5.乡镇(街道、管委会)确定退耕对象的会议、文件、公示、合同、表册等资料;

6.乡镇(街道、管委会)自查验收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对大户、企业的验收资料应齐全、真实、完整;

7.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的表册、公示等资料;

8.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表卡、图幅、设计说明、权属文件、清册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退耕还林档案管理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觉遵守和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明确其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保管等工作职责。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编制、计划任务下达、县级检查验收、具体业务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是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主体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组建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本辖区退耕还林政策宣传、组织发动、监督实施、检查验收、资料审查、直补兑现、档案归类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必须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政策确定退耕对象(特别是大户、企业)、兑现补助资金。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新一轮退耕年度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