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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307/2023-00073
[ 发文字号 ]
奉节府发〔2023〕16号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奉节府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2020年7月印发的《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方案》中附件1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稿:“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13规定执行。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经论证确需变更,但所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累计不超预算价额的,可在招标范围内的各项单项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内调剂使用,所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预算价额的,项目法人按以下报批程序实施:”

修订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13规定执行。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经论证确需变更,项目法人按以下报批程序实施”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方案

(修订版)

为了建设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统一监管机构

为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公司”的监管机构,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分散问题,提高交易监管的有效性。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县监管委”),由县政府县长任县监管委主任,相关副县长任县监管委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国资管理中心等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县监管委成员。

县监管委及时研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统筹指导,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二)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监管办”),县监管办设在县发展改革委,由分管县发展改革委的副县长任县监管办主任。

    县监管办负责落实县监管委的决定和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监管、综合协调和综合执法,对工程建设限额及以上项目(含扶贫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直接监管,综合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对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管,综合监管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参与交易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和拟定;牵头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负责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牵头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和发布、县级评标专家征集和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电子监察系统管理;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负责《奉节县非必须招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备选承包商库》和《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机构备选库》等的组建和管理;负责县监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隶属重庆百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产划转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赋予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履行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优质社会化服务和经营职能,并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四)保留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留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的委托,代行公共资源交易社会化服务职能,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能职责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负责指导协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扶贫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检查制度;配合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建设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预算监督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和拟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具体工作;负责采购计划审批、采购类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备案、交易过程监督监管、合同备案(含扶贫领域);负责组建并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政府资金使用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招标投标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和拟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具体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方案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审定出让公告和文件;负责按照规定确定交易底价及增价幅度;负责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根据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人签订出让合同;负责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异议、投诉、举报等事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和拟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实施出资人监管;负责交易文件审查备案、交易过程监管、产权变更、资产评估备案和注销登记等工作;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管;负责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交易的争议和投诉事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行业主管部门: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林业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对本行业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负责相应合同和履约行为的管理(含扶贫领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县发展改革委、县监管办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理结果信息归集到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当事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查和审计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予以查处。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强化相关工作要求

    以加强交易监管为重点,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格局,着力解决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与县发展改革委(县监管办)在质疑投诉处理、违法认定查处、执法监督检查等职责不清的问题。

(一)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建设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信用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全过程负责。

(二)强化项目标前认定工作。

1.项目实施的认定。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建设时序、工程预算等应当在招标前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2.项目最高限价的认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编制预算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接受项目业主和县财政局的监督,以预算价额作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估算或概算。工程预算审核应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清单计价规则、行业计价定额及计量规则进行审核。

3.项目评标办法的认定。评价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项目交易地点的认定。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质疑投诉处理。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负责依法受理招标文件质疑的答疑和开评标结果异议的答复,质疑、答疑、异议和答复应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二是县监管办负责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协助县监管办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国资管理中心,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交易等活动中的异议、争议、投诉或举报事项。

(四)强化行业部门标后监管。

项目业主和行业监管部门分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

1.现场管理。招标人(建设单位)履行标后管理主体责任人职责,项目主管部门(无项目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负责标后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切实开展对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的标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管理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械设备、主要原材料、工期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相一致。

如有违反以上各情形,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并作不良记录登记,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并网上公示。

2.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切实保证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工作质量。勘察、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深度,并使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紧密衔接,避免和减少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若涉及合同变更,按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审批程序(附件1)进行审批。

如有违反行业规定的勘察、设计的深度的行为,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并作不良记录登记,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并网上公示。

3.风险担保管理。招标人应按照不超过招标最高限价2%的额度设定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额度设定履约保证金。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采用现金转账。

(五)强化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

按照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县监管办、县公安局、各行政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职,并与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司法机关、县审计部门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附件2),依法依规严处重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玩忽职守、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及时将行政处理结果信息归集到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废止有关文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奉节府发〔2015〕31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27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奉节府发〔2018〕1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审批程序

      2.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认定查处分类分行业表

附件1

 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审批程序

     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13规定执行。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经论证确需变更,项目法人按以下报批程序实施:

    一、因人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且合同约定了调价机制的,可以提出合同总价变更,直接送审结算。合同未明确约定调价机制的,原则上不得提出总价变更。该条款自发文之日执行,不溯及过往。

    二、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2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按合同计价原则(不高于预算计价原则)办理结算。

    三、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内且不超过预算审定金额20%(不含)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

    四、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内且不超过预算审定金额30%(不含)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五、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或变更增加额超过预算审定金额30%(含)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变更估算造价超过合同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六、施工过程中如遇危及安全且急需处理的滑坡、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不少于3名专家召开现场会议认可后即可组织实施,现场会议会审纪要应于2个月内按上述限额报相关层级审定。

七、变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变更工程涉及超概或超可研批复的,项目业主(代建业主)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调概或调可研。

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桩号、部位

原设计图名称

图     号

变更原因及内容:

报告者(签字)          日期

原合同价格(万元):

预计变更金额(万元):

变更工程价比例:

预计延长工期(天):

对合同价影响截至目前变更累计金额(元):

施工单位:

签字(公章)          日期   

勘察单位:

签字(公章)          日期   

设计单位:                                  

签字(公章)          日期   

监理单位:                                  

签字(公章)          日期   

项目业主(代建业主):                      

签字(公章)           日期   

行业归口部门意见 :                         

签字(公章)           日期   

分管县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结果:

经县政府第__________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县委常委会审议结果:

经县委第__________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注:项目业主(代建业主)根据工程变更应执行的变更程序设计本表签字(盖章)栏。

1


附件2

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认定查处分类分行业表

类 别

查处

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情况

参建相关单位违法违规情况

监察对象违法违规情况

县投资主管部门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方案的;

3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

4.变更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

5.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6.未加强投资控制,导致投资超出审批概算的;

7.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

8.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监管查处的其他事项。

县监管办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3.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文件的;

4.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6.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集中编写的;

7.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8.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质疑或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9.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的,或者接受个人参加投标的,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10.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11.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的;

1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13.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未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的;

14.未按照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

15.招标人未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

16.招标人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监管办监管查处的其他事项。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代理招标业务中未遵守招标人相关规定的,或者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或者擅离职守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或者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或者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监管办监管查处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部门

1.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3.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4.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管查处的其他事项。

县行业主管部门

1.招标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5.对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违约行为,未按规定查处或报告的;

6.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7.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的;

8.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9.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查处的其他事项。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4.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7.承包单位将中标项目的全部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8.承包单位将中标项目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9.承包单位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10.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1人及以上与相应承包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11.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者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12.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者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13.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14.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15.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16.承包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17.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18.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19.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20.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21.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22.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23.勘察、设计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24.承包单位将投标文件中载明不能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25.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法定责任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其成果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26.监理单位不按法定责任履行职责的;

27.法律法规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查处的其他事项。

县公安部门

1.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3.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的;

4.招标代理机构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6.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7.投标人代表及其他人员在开评标现场扰乱开评标秩序的;

8.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部门监管查处的其他事项。

县纪检监察机关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2.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3.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的;

4.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的;

6.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7.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

8.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的;

9.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的;

10.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的;

11.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的;

12.干扰、妨碍、拒绝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

13.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14.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15.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在信用平台依法公告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查处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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