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府办发〔2021〕68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处理城乡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以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聚焦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解决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将依法依规贯穿始终,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管控要求,既要开辟“直通车”,又要严禁大棚房和违建别墅等违法建设“搭便车”。
(二)坚持为民利民的原则。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用问题发生时期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方便群众、提升效率、优化服务。
(三)坚持合力解难的原则。针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难点堵点,主动作为、联动协同,强化措施、压实责任,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积极消化存量严控增量。
(四)坚持“两个分开”的原则。将群众办证与开发主体违法违规问题分开、与开发主体欠交税费分开,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目标任务
2021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发证5000户以上,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发证。
四、解决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入住,个人建房尚未办理初始登记和单位已办理初始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二)由政府主导,国有平台公司及有关单位建设的安置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
(三)白帝镇、永乐镇、康乐镇、夔门街道等移民乡镇、街道,因三峡工程移民迁建的房屋。
(四)兴隆镇、吐祥镇、竹园镇3个建制镇,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认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
(五)农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巴渝新居、农民新村及农村居民分散建设的房屋。
五、处置措施
(一)用地手续不完善。
1.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房屋,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按不同时期分类处置:
(1)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申请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申请人对权属来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确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登报公告,满30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按现状确定土地用途并以划拨方式直接确定土地使用权。
(2)1990年4月1日后到201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申请人不能提交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确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按现状确定土地用途,并根据项目性质和土地用途,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划拨文件和签订出让合同。用地单位或个人已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出让等相关费用的,不再缴纳划拨土地成本或协议出让土地价款;未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出让等相关费用的,应按不得低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缴纳划拨土地成本或协议出让土地价款,协议出让土地价款可按基准地价确定。
一是有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乡镇(原管委会)等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证明;二是已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三是无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又无批准使用土地的证明或规划批准手续,属三峡工程移民的,提交移民安置文件。
2.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房屋,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且未退出宅基地的家庭户,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
(二)规划手续不完善。
1.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已取得用地批准,但规划手续不完善的,按下列情况分类完善规划核实手续:
(1)对于未取得任何规划批准手续,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确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按现状出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可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2)对于已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之一,且规划手续中有明确建设规模的个人自建自用房屋:四层(不含)以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不需补办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按规划手续明确的建设规模确认登记;四层(含)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均需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明确建设规模的,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确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按现状出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3)单位自建或以开发经营为目的已建成的房屋,已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之一且规划手续中有明确建设规模,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不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2.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但规划手续不完善的,按照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1)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自建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2)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等其它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情况,分类完善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三)违法处理。
已建成房屋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超规划建设,均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已取得用地批准或能按照上述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确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视为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四)其它问题处理。
1.关于欠缴税费问题。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税费,分别由税务机关及县级相关部门依法追缴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3.关于宗地跨不同性质所有权的问题。在宗地图上以虚线划分界限进行标识,对房屋实行按线分割计算面积,对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分别确权。
4.关于土地和房屋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5.原80个安置点土地款按照当期地票价格结算,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收数据,收取主体调整为村集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土地款没结清前,未建设的土地、未安置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转移。已安置的,办证与土地款收缴情况不挂勾。
6.鉴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因多数项目审批要件不齐,无法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网审平台办理,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线下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7.本文件所称规划手续,包括: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为方便群众办事,避免多处跑、跑多处,实行城乡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就近办”,即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负责收集资料,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对符合条件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完善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在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完处罚程序后,补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后,属于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向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登记;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收集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解决城乡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下设办公室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该项工作作为学党史、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工作专班,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广泛宣传发动。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特别是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宣传发动,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形成积极申请、热情参与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
(三)加强协同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定期调度、联席会议、进度通报等工作制度。对于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由遗留问题工作专班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成员单位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会商。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配合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牵头抓总、责任到位、联动协同、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确保圆满完成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压实工作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压实属事属地责任,将完善手续相关工作落实到相关科室和具体人员,实行特事特办,采取定目标任务、定完善措施、定责任主体、定办结时限,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给群众一颗“定心丸”。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问题。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本文件所涉相关政策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D级危房改造等几类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产权证办理流程及操作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8〕168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安置住房完善手续工作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1〕13号)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资料清单
2.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所需资料清单及申请表
3.办理不同类别不动产初始登记资料清单及申请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资料清单
(联系人:陈辉烈;联系电话:13996663878)
一、办理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资料清单
(一)建设单位的划拨用地申请(原件1份)。
(二)《土地测勘定界报告(2000大地坐标系)》(原件及刻录光盘各1份)、《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三)所涉及土地征转用批文(复印件1份),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办理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事项资料清单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原件1份)。
(二)《土地测勘定界报告(2000大地坐标系)》(原件及刻录光盘各1份)、《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三)所涉及土地征转用批文(复印件1份),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属个人申请办理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均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附件2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所需资料清单及申请表
(联系人:屈之博;联系电话:18883633125)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见附表)(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提供规划前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审批资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红线图、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和方案文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均为建筑部分)等(原件/复印件)。
(四)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如果在基础竣工阶段已委托测绘机构测绘的则提供。城镇居民自建住房不需要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各1份,附电子文档)。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建筑工程类
申请(登记)时间 :
建设单位 (申请单位) |
名称(盖公章)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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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任选一项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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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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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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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 |
工程(项目)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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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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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办人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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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建字第建 号 | ||||||||||||||||||||||||||||
设计单位 |
设计单位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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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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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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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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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字第建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批准的建设工程已竣工,现申请对竣工规划核实: | |||||||||||||||||||||||||||||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 |||||||||||||||||||||||||||||
地块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居住面积(平方米) |
公建面积(平方米) |
工业面积(平方米) |
车库面积(平方米) |
配套面积(平方米) |
其他面积(平方米) |
停车位个数 |
备注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对比情况 | |||||||||||||||||||||||||||||
栋号 |
楼层 |
居住面积(M2) |
公建面积(平方米) |
工业面积(平方米) |
车库面积(平方米) |
配套面积(平方米) |
其他面积(平方米) |
停车位个数 |
备注 | ||||||||||||||||||||
许可 |
测量 |
许可 |
测量 |
许可 |
测量 |
许可 |
测量 |
许可 |
测量 |
许可 |
测量 |
许可 |
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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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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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申请核实的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说明: | |||||||||||||||||||||||||||||
附件、附图名称: |
申请人声明:
1.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2. 所提交的设计图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内容一一对应,且对同一内容的表达完全一致。
注:若选择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地址”可以不填。报件时,自动从重庆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
附件3
办理不同类别不动产初始登记
资料清单及申请表
(联系人:冉莉;联系电话:15023815288)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材料清单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三)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原件)。(四)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五)不动产权属调查(原件)。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完税证明。
二、申请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材料清单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原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按上述文件规定可以提交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外)(原件)。
(五)不动产权属调查(原件)。
(六)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三、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材料清单
(一)申请人属于农村村民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原件/复印件)。
(二)宅基地批准证明材料(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规划批准证明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权属调查表(原件)。
(五)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三十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试行版)
单位:平方米、万元
申请 登记 事由 |
ð土地所有权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ð宅基地使用权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ð土地承包经营权ð林地使用权 ð房屋所有权ð构筑物所有权ð森林、林木所有权ð森林、林木使用权 ð抵押权ð地役权ð居住权ð其他 | |||
ð首次登记ð转移登记ð变更登记ð注销登记ð更正登记ð异议登记ð预告登记 ð查封登记ð其他 | ||||
申请人情况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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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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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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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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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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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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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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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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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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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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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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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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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情 况 |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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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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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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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林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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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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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情况 |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主债权额) |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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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 |
ð主债权ð利息ð违约金ð损害赔偿金ð实现抵押权费用 ð其他(详见主债权合同或抵押合同)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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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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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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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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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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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请登记事项 |
是否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的不动产? □是 □否 | |||
声明事项 |
1.申请登记事项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共有不动产应当共同申请,无本次申请以外的其他共有人。 3.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现状是与权属证书记载一致。 4.抵押权人(应缴登记费的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是 □否 5.抵押人是否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是 □否 6.其他需要声明的有关事项: 注:以上声明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如因隐瞒、提供虚假证明等造成错误登记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认无误后请于下方申请人处签名。 | |||
备注 |
申请人领取本次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后请认真核对记载的内容,若对本次登记行为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中心提出,也可自领取登记结果后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