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养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管理成果。经申请同意草拟《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起草过程
《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由县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同意后印发。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
四、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五、禁渔区域和禁渔时间
(一)长江干流奉节段,梅溪河、草堂河、大溪河、朱衣河、长滩河、安坪河、石马河、花园河、崔家河、车家坝河、高治河、新民河、甲高河和石笋河全段为10年禁渔区。两河口大桥至九盘河桥段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中高桥大桥至九盘河桥为核心区)为永久禁渔区。
(二)2020年8月11日00:00时开始常年禁渔(暂定十年),九盘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禁捕。
六、禁渔要求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确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对违反禁渔规定行为的处罚
凡违反禁渔规定者,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