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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超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日期:2016-05-30

    5月24日,为妥善解决超过规定退休年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确保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奉节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外正式发布。

    即刻起,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报。

    实施方案提出,同时符合下列四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口;2.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2012年6月30日(含)前退出现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温馨提示,申报时千万不能忘记带齐这些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即刻起,可持服役资料、申请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和增减变动页,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人员需要提供全家人的户口个人页)、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属于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不需要提交)和奉节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审核确认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申报,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资料初审工作。

    符合条件的可参保补缴费,费用完清次月可按月享受养老金。

 

    届时,县民政局、县信访办、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档案局、县社保局等多部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经民政部门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集中会审确认,并由民政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将申报资料及公示名单直接移交县社会保险局,超龄退役军人凭代扣代缴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县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补缴费用等具体事宜。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会保险局按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其完清缴费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其参保以后我市各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对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不幸死亡的,县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符合规定的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最低只需补缴5年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超龄退役军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军龄(服役期)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的,参保人最少应实际补缴满5年。缴费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5月20日,重庆市统计局发布2015年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543元。按照上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规定测算,参保人最低实际补缴费5年,费用总额=60543*0.6*0.2*5=36325.8元,最高实际补缴费15年费用总额将可预计达到10.9万元左右。

    已享受生活补贴的将停发,不得重复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或已享受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生活补贴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将停止计发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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