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府发〔2017〕27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以下简称渝府办发〔2016〕2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5号)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制,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一)厘清部门职责。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分级管理、行业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认真落实《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规定,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履行招投标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并对备案的招标公告予以发布;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情况实施稽察、检查并督促整改;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平台工作人员、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评标专家、招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负责招投标电子监察系统管理;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渝东北库管理;《奉节县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机构备选库》等的组建和管理。
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经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门科室、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参与交易活动的平台工作人员、招标人、市场主体人员、代理机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招标文件备案、信息公开、开标评标监督、投诉处理、合同备案、标后监管等工作;受理、调查并处理行政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投诉和纠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移民部门对所审批的移民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采购计划审批、采购类项目招标文件备案、交易过程监管、合同备案;组建并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本区域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审定出让公告和文件;按照规定确定交易底价及增价幅度;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根据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受理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的投诉事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批;负责交易文件审查、交易过程监管、产权变更、资产评估备案和注销登记等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投诉事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监察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县审计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予以查处。
(二)整合交易平台。
将国有资产联合产权交易所职能合并到县交易中心。县交易中心是我县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统一有形市场,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负责评标专家、中介机构、小型预承包商库的抽取服务;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
除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外,其余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应进入县交易平台交易。需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仍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深化信息公开。
1.公开的范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2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产权交易项目。
2.公开的内容。为确保信息公开格式统一、内容规范,各个项目信息公开主体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发改标〔2017〕305号)文件及附表(文件及统一表格在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要求填报信息并加盖公章,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开。
二、规范操作,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平环境
(一)优化服务流程。
一是县发展改革委对单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对施工工艺简单,点多面广,建设内容单一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县发展改革委只审批实施方案。
二是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受理预算审查时,对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分管副县长审定(其中50万元以下农村项目由乡镇、街道审定);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对预算总额在500万元(含)及以上项目,经县财政局初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预算评审。
三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与市交易中心加强对接,进一步优化交易服务流程。县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不设置内审程序。
四是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招标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单项估算200万元以上应公开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单项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符合《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符合《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十条和渝府办发〔2016〕275号文件(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三)招标方式和形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委批准,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招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入场操作步骤。
1.入场交易登记。招标人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向县交易中心提交下列前期资料:
服务项目招标所需资料:县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立项文件或县政府重大项目计划、纪要文件、招标方案审查意见书等;
工程项目招标所需资料:可研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招标方案批复、概算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告书、资金证明文件、工程预算财政审查报告、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及文件、《奉节县建设工程项目入场交易登记表》等。
2.招标代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委托,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奉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标代理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向业主和县交易中心提交招标投标工作总结并报送招投标全套资料。
3.招标文件备案。凡县内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行业标准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自行进行审查备案(或送县发改委审查备案)。项目无行业监管部门的,招标文件送县发改委审查备案。招标文件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条款,所制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内容违反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原则的,不得作为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和评标的依据。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及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等。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后应及时到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招标公告发布登记,同时到县交易中心进行入场交易登记,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明确交易日程。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不准进入招投标交易程序。
4.最高限价确定。单项投资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工程预算审核应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清单计价规则、行业计价定额及计量规则进行审核。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审定的数额。
5.投标保证金标准。招标人应按照不超过招标最高限价2%的额度设定投标保证金。
6.评标专家确定。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专家库进行管理和入库专家的增补、培训和考核。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小时内到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过程应接受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
7.开标评标监督。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必须派员参与。评标专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并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监督人员可现场纠正评标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合同审查备案。
招标人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或异议不成立的评标结果,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并在合同签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85%、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须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中标价与最高限价差额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对不按规定提供保证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中标人以保险方式提供合同履约保证。
(六)标后监督管理。
1.现场管理。
招标人(建设单位)为标后管理主体责任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标后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切实开展对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的标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管理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械设备、主要原材料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相一致。
如有违反以上各情形,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作不良记录登记,列入黑名单并公示。
2.设计管理。
设计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设计工作,切实保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的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设计成果紧密衔接,避免和减少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
3.变更管理。
(1)项目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申请变更: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符;有更优设计方案时,新方案可使投资更省、功能更强、加快工程进度等;原设计、清单的错误、遗漏;调整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施工难度大,工程施工条件的变化使施工确实无法顺利实施时;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况出现时。
(2)变更提出。施工方、勘察方、设计方、监理方、建设方均可作为工程变更的提出方。
(3)变更初审。项目业主组织项目负责人、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负责人对提出变更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需进行变更的,须形成变更方案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
(4)变更审核。项目业主将初审形成的变更方案送原初设审批部门审核,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按照初步设计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书。
(5)经初设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变更方案后,项目业主应及时通知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并编制变更估算书,完善变更签证资料等,并作为结算审计的依据。
(6)变更审批。对变更估算造价增减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变更估算造价增减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政府项目分管副县长审定;变更估算造价增减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变更估算造价增减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变更增减超过合同价30%(含)以上的,由常务副县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变更估算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
(7)本通知规定前已实施变更、且委托第三方评估并经县政府审批、尚未结算的增减工程量,由县审计局直接审计结算;对已实施变更、尚未经县政府审批的增减工程量(含已委托第三方评估),按本通知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由县审计局直接审计结算。
对已获得变更审批暂未实施变更的,变更增加额达到招标规模的应重新招标;符合不招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发包给原主体工程承包商,该部分工程量按照原主体工程中标价与招标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下浮后进行审计结算。
(8)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规范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八)完善抽取制度。
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机构等,须在《奉节县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或《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机构备选库》中抽取施工或服务单位。县交易中心负责抽取及登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抽取监督,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抽取项目是否存在拆分规避不招标和回避审查并参与监督。其中单项工程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下、单项服务费(勘察、设计、监理、跟踪审计)不足20万元的、单项预算编制服务费不足5万元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施工或服务机构。
三、强化监督,从严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
(一)推行信用体系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行业内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信用承诺、信用“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制度,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投标评标等的重要依据和评判因素,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择优选择队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失信企业或人员进行处罚并在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国家相关媒体公开披露不良信用记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二)加强违规行为惩戒。
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县级有关部门要立即依法从严惩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对于第一次发现的,由项目招标人禁止其在1年内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新的项目,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发现的,由项目招标人禁止其在2年内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新的项目,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建议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第三次发现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银行、保险部门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主体可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建立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联合惩戒机制,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汇总,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市政府采购网、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公告,同时在本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公告。所有与招投标有关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要集中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统一公开,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县级部门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案件通报移送。
各行业监管部门是本行业工程招投标的投诉受理的主体,依法对本行业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诉进行受理和查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为投诉人保密。超过五日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中止招投标活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查实、纠正和处理的招投标违规案件或投诉,涉及干部违纪违规应移送给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和县纪检部门问责。
本通知印发前县政府制定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