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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类(共16条)
日期:2026-07-30

(科技创新)

(三十四)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

一、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2024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创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2026年1月,人民银行决定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4000亿元。增加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总额度为1.2万亿元。

(一)支持领域。

采取名单制,主要包括:工商业节能降碳、工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交通运输、现代物流、建筑市政、用能设备、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粮油加工等领域。

自2026年起,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

(二)企业名单产生。

由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委、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筛选申报,形成备选项目清单(进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途径可咨询上述单位)。

(三)可办理银行机构(具体到奉节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政策时限:实施期为2024年4月至额度用完。

三、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72号)。

四、申报材料:无需市场主体申报,由贷款发放银行申报。

五、申报程序: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模式,即科创类领域主体向上述银行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获得贷款后,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60%的比例按季对银行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报账。

六、责任单位:人行奉节营管部,联系人:卢小林,联系电话:56558370。

(三十五)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政策

一、政策内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授信额度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当月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

二、政策时限:自2020年2月15日至今

三、政策依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15号)

四、申请条件:(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1.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2.认可本实施办法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3.能够如实提供资料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达到合作银行授信要求,认可合作银行贷款审批结果;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无科研失信行为和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黑名单)。

五、申报程序:1.申请。企业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登录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先后选择“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在线填写并提交贷款申请表。2.推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贷款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推送到合作银行。3.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推荐表,对企业贷款进行审批。4.确定代偿服务审核意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牵头根据合作银行审批结果对是否提供代偿服务进行审核。5.签订合同。合作银行与企业及相关保证人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6.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出具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六、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联系人:向华,联系电话:56557350。

(建筑工程类)

(三十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政策内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中等环境风险范畴以内),并纳入《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 年修订)》以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能够极大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实现企业“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

1.按相关管理要求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按要求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的工业园区(集聚区)。

2.依法依规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外实施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类别。

二、政策时限: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3〕7 号)。

四、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勾选“告知承诺制”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涉及盖章的部分需提交带章扫描版);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线上提交的电子版涉及盖章的部分需提交带章扫描版);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纸化”“减量化”申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程序:申请人登录“渝快办”平台,依次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栏目,按照系统提示申请办理。

六、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左青山,联系电话:023-56550005。

(三十七)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一、政策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工程保函、现金与工程保函组合的形式提交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得限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含其中的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保函的形式、期限等具体要求以及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工程保函申请人提交的工程保函要严格执行工程保函示范文本,不得对工程保函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二、政策依据:《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年25号)》

三、申报程序:工程保函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工程保函申请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工程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开具的工程保函为纸质保函的,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

四、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联系电话:023-56527218。

(农业农村类)

(三十八)农业产业发展贷

一、政策内容: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较好,有市场并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奉节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不超过300万元的担保贷款,其中,单户贷款金额≤100万元的,无抵押担保贷款;单户贷款金额>100万元的,借款主体需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30%的有效抵押物。有效抵押物是指除三权(三权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以外的抵押物。

二、政策时限:自2023年6月1日至长期。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1号)。

四、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征信报告、身份证、产业发展情况。

五、申报程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贷款需求——乡镇(街道)对申报主体情况进行初审,填写《农业产业发展贷推荐表》——初审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复审——乡镇(街道)每月5日前将《推荐表》报至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将贷款需求推送至县兴农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承办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县兴农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开具担保函——承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联系人:李毅 ,联系电话:56555157。

(三十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贷款贴息

一、政策内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银行有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并经三方审计合格的按年度进行贷款贴息。其中,肉兔产业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的80%贴息;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贴息,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已完成申报,本年度不再申报);农产品加工“双百”企业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总额的60%贴息,单户享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余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贷款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二、政策时限:自2026年3月25日之前完成申报至2026年底。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1号)。

四、申报材料:营业执照、贷款合同、贷款用途清单及相关佐证资料、产业照片等发展情况资料、支付银行利息回单。

五、申报程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所属乡镇(街道)自愿申报——乡镇按要求初审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用途进行审计——在奉节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名单——县农业农村委拨付资金到公示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六、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联系人:李毅 ,联系电话:56555157。

(四十)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范围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中,一般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0.5680元/千瓦时;1千—10千伏,0.5530元/千瓦时;35千—110千伏以下,0.5380元/千瓦时。

二、政策时限:自2026年1月1日起长期执行。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6〕5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动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落地执行的通知》(渝农发〔2025〕126号)。

四、申报材料:营业执照、电表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县供电企业申请,县供电企业及时核实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与供电企业存在分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需告知县农业农村委,由县供电企业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在30日内共同审核确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应明确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比例。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六、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联系人:韩巧 ,联系电话:023-56555157。

(工业制造类)

(四十一)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

一、政策内容:在系统内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政策时限:一年申报两次,具体申报时间依市级文件为准

三、政策依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重庆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3〕5号)

四、申报材料:1.缴纳社保人数证明;2.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证书。(非必需);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证明。(非必需);4.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证明。(非必需);5.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非必需);6.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7.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佐证资料。(可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8.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不超过500字) ;9.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报程序: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平台内填写表格并上传附件→等待审核与公示。

六、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联系人:叶成路,联系电话:023-56557116

(文化旅游类)

(四十二)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政策内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二、政策时限:政策文件发布之日起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四、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五、申报程序:申报→审核→缴费。

六、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尹乐,联系电话:023-56738009

(养老服务类)

(四十三)关于奉节县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配套新建老年食堂,经县民政局验收合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且被评为老年助餐服务品牌单位(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建设补助资金;老年食堂实际运营满5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提出设施设备维护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民政局审定后,可给予最高2万元维修补助资金。设置老年餐桌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营满1年,且被评为老年助餐服务品牌(优秀)单位(企业)的,可给予0.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老年食堂助餐服务人次、质量和老年人满意度等作为考评依据,给予综合奖补。

二、政策时限:文件有效期内

三、政策依据:《奉节县民政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奉节县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奉节民政〔2024〕78号)。

四、申报材料:老年食堂建设补贴申报表、营业执照及用于老年食堂建设的相关发票等资料;申报运营补助的提交奉节县老年食堂运营补贴申报表、助餐花名册等资料。

五、申报程序:线下→将申报资料报送县民政局福利科。

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联系人:周洋,联系电话:023-56512698。

(四十四)关于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奖励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登记),且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机构。

(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二)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四)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二、政策时限:文件有效期内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

四、申报材料:1.《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正本、副本,或备案号)原件及复印件;

4.老年人入住花名册、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承诺书原件。

五、申报程序:线下→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将申报资料报送县民政局福利科。

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联系人:何梅,联系电话:023-56512698。

(四十五)关于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二、政策时限:文件有效期内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奉节府发〔2014〕126号)。

四、申报材料:备案资料、用户相关资料

五、申报程序:线下→到民政局出具相关证明→将资料报送相关公司

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联系人:何梅,联系电话:023-56512698。

免申即享类政策

(四十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一、政策内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政策时限:2008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四、申报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023-56558013。

(四十七)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一、政策内容:对正面清单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二、政策时限:自 2021年7月6日起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渝环规〔2021〕5 号)。

四、申报材料:无需申报

五、申报程序: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或者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近 1 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三是重大工程项目或重点领域企业,近 1 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四是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近 1 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五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企业。

六、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刘曦,联系电话:15978905743。

(四十八)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政策内容: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二、政策时限:自 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

四、申报材料:统一执行,无需申报。

五、申报程序:统一执行,无需申报。

六、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杨鑫,联系电话:023-56550725。

(四十九)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用有关政策

一、政策内容:在受理涉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依法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三、申报程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系统认证,无需申报。

四、责任单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唐宁梦,联系电话:1365821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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