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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类(共13条)
日期:2026-07-30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政策

一、政策内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时限: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四、申报材料:无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023-56558085。

(二)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政策时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四、申报材料:无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023-56558085。

(三)归属重庆市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政策时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25〕26号)

四、申报材料:无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023-56558085。

(四)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时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查国慧,联系电话:023-56558011。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征及免征政策

一、政策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四、申报材料:需先到残联办理残疾人用工审核,然后在税务申报中直接申报享受。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023-56558085。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时限: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

四、申报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 ,联系电话:023-56558013。

(七)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时限:2021 年1 月1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

四、申报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 ,联系电话:023-56558013。

(八)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时限: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四、申报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 ,联系电话:023-56558013。    

(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

一、政策内容:(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二、政策时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刘芸,联系电话:023-56558083。

(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政策时限:自 2026 年 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刘芸,联系电话:023-56558083。  

(十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 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政策时限: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刘芸,联系电话:023-56558083。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政策时限: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四、申报材料: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023-56558013。

(十三)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 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政策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申报材料: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五、申报程序:线上→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罗世林 ,联系电话:023-5655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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