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镇2015年度城乡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5-02-12
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保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奉节府办〔2014〕178号)文件的精神,今年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我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确保全镇参保率、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签约率都要达到99%以上,全镇参保缴费人数要达到3.54万人以上、征收养老保险96万元以上,各村(居)委会要严格按征缴计划中下达指标数(见附件)全面完成任务。
二、参保缴费与门诊定额标准
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属于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门诊定额标准,按照市级统筹政策,缴纳一档和二档的门诊定额标准均按一档缴费标准执行,2015年门诊定额80元。
户籍在本县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2015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三、改革资金征收方式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的原则,逐步由上门收缴变为居民主动缴纳,大力推行委托银行代收代缴征收方式。对特殊原因不能签订代收代缴协议的,采取收取现金征收方式。
(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各村(居)委会组织居民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签订《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协议书》,居民必须保证代收代缴的银行账号上有足额的存款,尽量从退耕还林(种粮直补)个人银行账户中按规定金额划转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对参保对象尚未在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村社区干部要通知参保对象及时到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代收代缴成功后,以组为单位开具《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专用收据》,附扣缴成功居民名单保存在村备查。代收代缴银行将所代收资金按规定存入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现金缴纳。由各村社干部,对未签订协议代收代缴或未代收代缴成功的居民,采取入户收取和定点收取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时间向自愿参保对象收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以户为单位开具《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专用收据》,票据上必须注明所有参保人的姓名,村(社区)干部将所收取的现金交乡镇社保中心经办人员,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存入基金专户。以上所有资金必须在2014年12月15日前存入基金专户。
四、规范政府资助参保
2015年资助人员参保与往年不同,不再由乡镇收集上报,资助对象参保程序与普通居民相同,由资助对象自行缴费参保,资助参保费用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计生委分别对民政救助对象、持二代证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进行审定后,在2014年11月20日前,将参保资助费用通过银行打卡到个人账户。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资助60元。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持二代证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的资助标准为每人80元。对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1日前复员军人)每人资助200元,按二档参保。
五、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签约阶段(9月29日—10月25日)。镇组织召开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动员会,安排部署筹资工作任务,广泛宣传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工作,组织居民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签订《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协议书》,要求签约率达99%以上。
(二)集中筹资阶段(10月26日—12月14日)。各村(居)委为筹资基本单位,首先集中时间签订代收代缴协议书,然后银行开始扣款或由工作人员集中组织收款,12月15日前必须将参保资金存入基金专户。
(三)信息校录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12月1日—12月20日,镇社保中心组织人员负责对参保居民信息进行集中录入,并在网上对已参保城乡居民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在12月25日前,对参保居民缴费情况汇总资料进行核实,上报县社保局,确保2015年度参保人员报销兑付工作正常进行。
六、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本次工作经费按城乡医保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签约人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入库录入合格人数每人各0.3、0.4、0.3元的标准,配套村级工作经费, 镇社保中心组织人员负责对各村参保居民信息核对进行集中录入,工作按照录入县社保网合格人数每人0.8元的标准包干工作经费。
七、严肃纪律斗硬考核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惠民政策,是兑现党中央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庄严承诺的重要支撑点,全镇干部要高度重视,及时有效的措施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对出现个人缴费参保未登记录入、参保档次办理错误、资金缴纳入库延误等情况,应享受救助居民未能得到救助,造成参保人不能获得医药补偿费用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对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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