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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城市建成区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充分考虑春节期间群众燃放烟花爆竹需求,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26年春节期间在城市建成区(城区禁放区域)限时间、限区域、限品种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区域
(一)鱼复街道:诗城路1号桥至6号桥路段公路外沿长江区域空地;
(二)夔门街道:三国苑广场;
(三)朱衣镇:公黄路张家湾路段北侧空地;
(四)永乐镇:永安中学南校区大门外公园广场。
除上述区域外,城市建成区其余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段
2026年2月16日(除夕)至2月19日(正月初三)每日9时至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2月16日(除夕)可燃放至次日2时。
除上述时段外,其余时段在城市建成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不可抗力、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限放区域要立即停止燃放。
三、燃放品种
(一)允许燃放品种:C级和D级烟花爆竹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共6类。
(二)禁止燃放品种: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四、临时销售点
为方便群众,在部分燃放区域周边依法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核发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区域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奉节府发〔2022〕62号)要求执行。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0日止。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