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分类标记 | 事项主子项类型 | 业务条线 | 事项版本 | 监管对象 | 是否已配置表单 | 事项状态 | 法律依据 |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1 | 50312528060001 | 对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绿地率达标的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中心城区涉及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经营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 ||
2 | 50312527060001 | 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植、砍伐的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中心城区涉及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植、砍伐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营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 ||
3 | 50312526060001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资格的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经营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
4 | 50312551060001 | 对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5 | 50312550060001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申请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6 | 50312549060001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申请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7 | 50312548060001 | 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在城市道路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8 | 50312547060001 | 对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审批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9 | 50312546060001 | 对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0 | 50312545060001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否 | 在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
11 | 50312544060001 | 对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12 | 50312542060001 |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的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
13 | 50312543060001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主体 | 否 | 在用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
14 | 50312541060001 | 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主体 | 否 | 在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15 | 50312554060001 | 对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城市管理局审核的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经营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项 | ||
16 | 50312552060001 | 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中心城区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经营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
17 | 50312553060001 | 对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城市管理局审查的中心城区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的经营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项 | ||
18 | 50312540060001 | 对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城市管理局审批的设计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的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19 | 50312454060001 |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府令第22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情况;(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 ||
20 | 50310180060001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 (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 (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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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5031017906000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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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5031017806000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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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50990097060001 | 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占道停车点;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50990096060001 | 对停车场管理制度;停车场车位线、环境;停车场备案信息公示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5 | 50310175060001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是否备案、是否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50310166060001 | 对主、次干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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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5031017106000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 ||
28 | 5031017306000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
29 | 5031017206000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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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50310170060001 |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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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50310169060001 | 对主、次干道两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 ||
32 | 5031016806000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 ||
33 | 5031016706000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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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50310143060001 | 对临街商铺乱搭建乱设置其他物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5 | 50310141060001 | 对临街商铺违规占道挖掘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生产经营单位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
36 | 50310140060001 | 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自然人、企业 | 否 | 在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
37 | 50310137060001 | 对经营者是否遵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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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50310134060001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未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未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未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或未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经营者,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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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50990094060001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商业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
40 | 5099009306000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商业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41 | 50990092060001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商业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42 | 50990088060001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商业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43 | 50990087060001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商业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44 | 50990085060001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商业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45 | 50250103060001 | 对途经场镇的未密闭车辆运输易撒漏建筑渣土、沙石、垃圾等物质的检查;对途经场镇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检查;对建筑工地进出路口路面未做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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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50310126060001 |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民宿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7 | 50310125060001 | 非法设置户外广告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民宿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
48 | 50310124060001 | 广告经营者利用充气装置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民宿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9 | 50170073060001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符合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50 | 50310100060001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 | ||
51 | 50310122060001 | 对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 ||
52 | 50310121060001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53 | 50310120060001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54 | 5031011906000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55 | 50310118060001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 | ||
56 | 50310117060001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 | ||
57 | 50310116060001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58 | 50310115060001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
59 | 50310114060001 | 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
60 | 50310113060001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
61 | 50310112060001 | 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经营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 ||
62 | 50310111060001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63 | 50310110060001 | 对车辆停放者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
64 | 50310109060001 | 对车辆停放者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
65 | 50310108060001 | 对车辆停放者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将车辆有序停放在泊位线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
66 | 50310107060001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67 | 50990072060001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
68 | 50990071060001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 ,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
69 | 50310101060001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70 | 50200014060001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施工单位 | 否 | 在用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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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50310029060001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2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第一款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 ||
72 | 50310093060001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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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50310092060001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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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50310091060001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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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50310090060001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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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50310089060001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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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50310026060001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2 |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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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5031002406000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3 | 户外广告经营者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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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50310030060001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 ||
80 | 50310033060001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单位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 ||
81 | 50310040060001 | 对广告经营者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 | ||
82 | 50310087060001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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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50310086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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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50310085060001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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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50310084060001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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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50310083060001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87 | 50310082060001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88 | 50310081060001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89 | 50310080060001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90 | 50310079060001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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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50310078060001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92 | 50310077060001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选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单位、个人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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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50310076060001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94 | 50310075060001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市场主体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
95 | 50310039060001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用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1 | 施工单位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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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50310037060001 | 对周围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施工单位 | 否 | 在用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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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50310035060001 | 对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施工单位 | 否 | 在用 | 第六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 ||
98 | 50310034060001 | 对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施工单位 | 否 | 在用 | 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 ||
99 | 50310032060001 | 对进出路口路面规范设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定事项 | 主项 | 城市管理 | V1.0 | 施工单位 | 否 | 在用 |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