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奉节县肉兔收益保险方案(征求
意见稿)》的公示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动我县肉兔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奉节县肉兔收益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详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2025年4月10日-4月16日。
反馈意见及建议电话:县农业农村委56554185。
附件:奉节县肉兔收益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奉节县肉兔收益保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遵循《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保险条件的肉兔养殖场(户)均可参保。
二、保险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兔可作为本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兔”),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兔全部投保:
(一)饲养场内部布局及圈舍环境符合畜牧兽医部门要求和卫生防疫规范,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肉兔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肉兔。
(四)保险肉兔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
(五)保险肉兔饲养日龄达15日以上或体重0.5 kg以上。
三、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
2.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3. 主要疾病、疫病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性出血症济癣病、球虫病、免瘟、魏氏梭菌病、葡萄球菌病、仔兔黄尿病、瘫软症、大肠杆菌病、泰泽氏病、溶血性链球菌病等。
(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3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兔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每只兔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兔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兔的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被保险人遭受收入损失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市场价格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建立的“夔州肉兔产业大脑”网站上发布每日价格确定。
1.“约定肉兔价格”按照奉节县政府提出相关要求,确定为16元/公斤。
2.“约定平均重量”不得超过2.5公斤/只(包含),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肉兔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肉兔价格时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0 日(含)为保险兔的疾病观察期。疾病观察期内保险兔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五、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按照投保时种兔实际存栏数量1:35的比例确定肉兔投保数量。
六、保险金额
保险肉兔的每只保险金额参照肉兔市场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只肉兔保险金额=(约定肉兔价格×约定平均重量)=40元
备注:其中肉兔死亡责任保险金额为30元。
七、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8%。
八、保费分担比例
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40%(即为1.28元/只),县财政承担30%(即为0.96元/只),养殖户自缴30%(即为0.96元/只)。
九、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肉兔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发生死亡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保险兔尸重×12元/公斤
(三)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肉兔尸重×12元/公斤)-(每只肉兔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扑杀肉兔数量)
(四)发生价格下跌保险责任:
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价格下跌赔偿金额=[约定肉兔价格(元/公斤)-市场价格(元/公斤)]×约定平均重量(公斤/只)×约定出栏数量(只)/实际出栏数量(只)
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价格下跌赔偿金额=[约定肉兔价格(元/公斤)-14元/公斤]×约定平均重量(公斤/只)×约定出栏数量(只)/实际出栏数量(只)
实际出栏数量以养殖户提供的检疫出栏票据为准。当实际出栏数量≧约定出栏数量时,以约定出栏数量为准;当实际出栏数量<约定出栏数量时,以实际出栏数量为准。
约定出栏数量由养殖户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兔与非保险肉兔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六)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兔每批次单位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批次单位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兔每批次单位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七)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八)保险肉兔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九)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
十、保险工作流程
(一)投保流程
1. 养殖场(户)自愿申请投保。
2.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农业保险人员进行投保条件审查和技术鉴定。
3. 收取养殖户自缴保费并填写《肉兔收益保险信息清单》(包括兔龄、养殖户姓名/场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养殖地址、联系方式,农户必须在农户签字处签字确认)。
4. 录入汇总表格,登记造册。
5. 承保保险公司审查和现场核实。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分局的相关规定签发保单和保险凭证。
(二)理赔流程
1. 出险报案。养殖户出险后须在24小时内直接向承保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报案,并同时向乡镇(街道)产业发展中心报案。
2. 现场查勘定责定损。承保公司接到报案申报后及时通知保险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认真比对出险标的的承保信息,确定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数量,在乡镇(街道)产业发展中心协助下核实出险原因,确定保险责任和核查损失金额。
3. 张榜公示。将保险标的查勘、理赔情况在当地村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 兑现赔付。养殖场(户)索赔时,凭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在与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付款直接转账支付到农户本人的“一卡通”或银行账户。
同等条件下,本方案适用于其他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