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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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奉节县建设工程垃圾收运处置

方案(试行)》的通知

奉节住建委发〔20258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量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建筑垃圾典型案例问题整改工作,有效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情,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管理,我委起草了《奉节县建设工程垃圾收运处置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奉节县建设工程垃圾收运处置方案(试行)

建设工程垃圾属于建筑垃圾范畴,是指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不含危险废物。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垃圾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建立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按照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建筑垃圾典型案例问题整改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垃圾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坚决扛起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重大使命,落实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重庆发现的问题整改,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压实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责任,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探索建筑垃圾治理新格局,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扎实推进美丽奉节建设。

二、实施原则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渝城管局发〔20244号)等规定,建筑工程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统筹全县建筑垃圾的行业管理。城区所有在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工程垃圾应从源头分类,资源化利用。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应优先就地利用。工程渣土优先用于场内回填、土地整形、园林绿化、农田复垦;工程泥浆经脱水干化处理其含水率达标后的泥饼可用于工程回填;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处置场进行打碎、筛分,用于生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筑工程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建筑工程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均实行核准审批制、有偿付费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工程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或者需要通过市政道路调运调配建筑工程垃圾的,适用本方案。

(一)严格源头管理

1.建设工程垃圾产生及排放单位(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垃圾管理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立建设工程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台账,台账具体内容应包括垃圾类别、产量、分类、处理、利用、去向等。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有关核算资料和清运时间,工地在线监管监控设备及数据接入市县建筑垃圾监管平台;二是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消纳处置场地情况及处置合同;三是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在线监管设备及数据接入市县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四是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事件预案;五是工程渣土应提供土质成分监测报告;六是用于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利用的,还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3.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填写《奉节县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并在县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备案人应是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实名登记制度要求,在备案时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备案人签章的委托书。备案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备案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概要信息,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名称、建筑垃圾处理规模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严格核准审批

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45号)等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或需要通过市政道路调运调配建筑工程垃圾的,须向县住房城乡建委依法申请取得建筑工程垃圾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处置等三个核准审批,分别由产生排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设施场地单位提出核准申请,审核合格后发放相关核准证。

1.产生核准前置条件

申请单位完成奉节县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后,须填写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申请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协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含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周期、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处理场名称等)、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协议)。

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现场核实,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施工工地设置“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降尘设施、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查验并确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量和处理时间。

2.运输核准前置条件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方案》(渝分类办〔202410号)文件要求,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资质的单位不予办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

申请单位须填写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提供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产生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建筑垃圾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产生地点、分类运输数量、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地点等)、符合规范的密闭运输车辆等佐证材料。

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现场核实,主要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观颜色、密闭装置、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运输路线、运输时段等是否规范符合要求。

3.处置核准前置条件

处置核准由相关资源化利用场、堆(回)填场、填埋场等消纳场申请办理,并填写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表。一是资源化利用场申请单位提供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二是堆(回)填场申请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许可、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垃圾回填方案。三是填埋场申请单位提供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四是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须符合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划。

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现场核实,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处理场所设置“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降尘设施、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场内扬尘控制设施是否完善。三是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是选址是否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等要求。

(三)规范有偿付费

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处置实行有偿收费制度,由产生排放单位承担。运输、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收费价格。运输费用按照市场行情由工程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运输合同。处置费用按照资源化利用场、堆(回)填场、填埋场不同收费标准结合市场行情,由建筑工程垃圾产生单位和消纳处置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处置合同(协议)。未分选的建筑工程垃圾消纳处置单位可加收一定数额分选费。建筑工程垃圾运输费用结算方式由施工单位与运输企业自行确定。

(四)规范运输行为

建筑装修垃圾运输须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核准后承运。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标准《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规范(修订)》(CG0932024)的相关要求,运输车辆采用专用车辆,手续合法齐全,随车携带相关核准文件,驾驶室两侧车门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车辆编号及举报电话,号牌清晰,车身为苹果绿、密闭整洁、标明容积及载重、粘贴反光标识,分类运输,禁止带泥上路,保持运输车辆的定位及监控等车载智能电子装置正常使用,按照核准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运输至指定的转运调配场(中转场)或处置场所,服从场地人员现场指挥。鼓励运输企业响应更换新型智能渣土运输车辆,提高建筑垃圾规范运输水平。

运输企业车辆如实建立和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台账信息,实行“出场刷卡、路途监控、路面执法、进场刷卡”监管模式,有效规范、管控运输行为。运输企业须做到车辆手续不全不出场、动态监控不正常不出场、密闭不严不出场、车身不洁不出场、号牌不清不出场、禁行时段不出场等“六不出场”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不进场、号牌脏污不清不进场等“两不进入”。

(五)规范末端处置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严禁消纳处置场超范围接受建筑垃圾,严禁消纳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划和应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从事工程回填、道路建设、矿山修复、绿化造景、资源化利用等实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场所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出口应当进行道路硬化,设置视频监控、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记录车辆出入,保持进出道路、运输车辆清洁。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务必按照核准证所载信息接收建筑垃圾,保持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如实建立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台账信息,并向产生方和主管部门提供。定期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安全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建档备查。不随意接收未经脱水干化处置的工程泥浆。不接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垃圾等其他未经核准的固体废物。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

鼓励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结合建筑工程垃圾种类、物料特性和处置工艺实施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对工程渣土直接用于土方平衡、道路建设、矿山修复、工程项目回填,对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水泥混合材料、生物质燃料等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委对取得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工程项目,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验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比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排放情况和确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实际接收处置情况。发现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处置单位弄虚作假,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审批与实际操作不吻合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强化执法处罚

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审批、转运、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相应线索和证据移送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和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强化联合惩戒

联合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委、生态环保局、交巡警,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牌识别、密闭运输、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要素信息化监管。强化联合执法,畅通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等渠道,联合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从源头、过程、末端入手,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重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黑渣场”、“黑渣车”、违规倾倒点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常态监管执法与机制联合惩戒体制。

(四)实行有奖举报

为严格查处城市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社会监管体系,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建立装修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群众有奖举报制度,有效遏制装修垃圾乱倾倒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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