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奉节夔州丁**再生资源回收站“1·2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日期:2026-05-20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奉节夔州丁**再生资源回收站“1·2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奉节夔州丁**再生资源回收站“1·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将你组提交的《奉节夔州丁**再生资源回收站“1·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请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请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附件:奉节夔州丁**再生资源回收站“1·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26512


奉节夔州丁**再生资源回收站“1·2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4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三)事故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情况

(三)间接原因

四、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县商务委

(二)夔州街道办事处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四)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26128748分许,奉节县夔州街道清水社区孙家沟停车场“丁**再生资源回收站”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53号)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商务委、夔州街道等部门派员参加的奉节夔州丁**再生资源回收站“1·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奉节夔州丁**再生资源回收站“1·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丁**再生资源回收站”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清水社区孙家沟停车场内,主要从事纸皮和泡沫的回收,2025320日,童**与奉节县金华停车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场地用于与丁**合伙开办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日常经营和管理由丁**负责。中途童**退出合伙(事发前),童**退出后由丁**独自负责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经营和管理,自负盈亏。经调查,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暂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且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无需取得县商务委审批。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雷**,女,汉族,60岁,身份证:51222619651116****,重庆市奉节县青*镇人,“丁**再生资源回收站”临时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丁**,男,汉族,42岁,身份证:50023619841222****,重庆市奉节县鹤*乡人,“丁**再生资源回收站”负责人。

3.童**,男,汉族,39岁,身份证:50023619860626****,重庆市奉节县大*镇,奉节县建*再生资源回收站实际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1287时许,雷**抵达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720分左右,丁**到达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随即对站内泡沫粉碎机进行检查,发现设备出料口未关闭,于是开启电源启动泡沫粉碎机,排查内部是否残留残渣。泡沫粉碎机运行后,丁**察觉设备运行状态异常。

745分许,丁**与雷**一起到达泡沫粉碎机旁,对泡沫粉碎机进行检查。丁**前往电源方向关闭电源,雷**则继续留在泡沫粉碎机处进行清理,丁**关闭电源后返回检查、清理泡沫粉碎机出料口。

748分许,丁**检查、清理完泡沫粉碎机出料口后返回电源处打开电源,随后发现泡沫粉碎机出现冒烟现象,丁**立即检查泡沫粉碎机,在泡沫粉碎机进料口处发现部分人体组织和衣物,丁**叫来汤**(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工人),确认雷**被卷入泡沫粉碎机内,随后拨打“120”“119”“110”。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清水社区,涉事泡沫粉碎机安装在“丁**再生资源回收站”棚内,泡沫粉碎机电源位于回收站栅栏外(图1),泡沫粉碎机与电源距离约5米。

1(视频截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女,汉族,60岁,身份证:51222619651116****,重庆市奉节县青*镇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死者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128759分,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随后将信息报送县政府值班室,县政府立即将信息通报夔州街道、县商务委、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县公安局、县商务委、县应急管理局、夔州街道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医护人员到场后宣布雷**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县商务委、夔州街道、夔州派出所调解,死者家属与**就善后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共110万元,死者已安葬。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商务委、县应急管理局、夔州街道积极响应,并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控社会舆情,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安全意识淡薄,在泡沫粉碎机检修期间,进入危险区域清理泡沫粉碎机残渣,被突然运作的破碎机伤害致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仔细检查泡沫粉碎机情况下启动电源,导致**卷入突然运作的泡沫粉碎机内,被伤害致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情况

县公安局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排除了他杀、突发灾害、人为故意破坏等因素。

(三)间接原因

**,作为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实际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

(一)县商务委

1履职情况。作为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县商务委建立了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站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定期组织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累计开展检查3次;制定《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累计开展执法检查13次,发现安全隐患17条(对事发单位检查3次,发现安全隐患1条)。

2存在的问题。一是未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机械设备组织专项安全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该行业存在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隐患。二是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机械设备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不够细致,未针对高风险机械设备开展专项安全风险研判。三是未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二)夔州街道办事处

1履职情况。夔州街道办事处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纳入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开展日常巡查、宣传提醒和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县级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2存在的问题。一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泡沫粉碎机无防护措施、违规作业等突出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有效制止并上报;二是未将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未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机械设备风险研判。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在泡沫粉碎机检修期间,进入危险区域清理泡沫粉碎机残渣,被突然运作的粉碎机伤害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站实际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仔细检查泡沫粉碎机情况下启动电源,导致雷**卷入突然运作的泡沫粉碎机内,被伤害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丁**经营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未取得《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2]]之规定,建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2.童**,奉节县建*再生资源回收站实际负责人,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社区*组,曾与丁**合伙开办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事发时已退出合伙,但童**与丁**合伙经营涉事再生资源回收站时未取得《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由县安委会对县商务委分管领导、夔州街道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县商务委要强化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完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机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员工的安全操作意识和能力,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同类设备事故的发生。

夔州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机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教育培训机制、隐患排查机制,督促现场工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机械的安全防护设施,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1]]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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