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环罚字〔2022〕15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617JF47K
经营者:陈诗春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袁梁社区11社31号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外环境排放的生产废水,经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污染因子COD浓度达263mg/L、悬浮物浓度为463mg/L,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分别超标1.63倍、5.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12日对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陈诗春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12日对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胡继春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12日对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陈诗春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2〕第ZF08号);
证据1-4证明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向外环境排放的生产废水,经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污染因子COD浓度达263mg/L、悬浮物浓度为463mg/L,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分别超标1.63倍、5.6倍。
5.《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等凭据;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5月17日向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2〕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2〕1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于2022年5月20日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听证申请,我支队于2022年6月1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1.对执法程序和违法事实认定皆无异议;2.我方排放的污水未添加任何添加剂;3.我厂生产时间不长,请求从轻处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向外环境排放的生产废水,经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污染因子COD浓度达263mg/L、悬浮物浓度为463mg/L,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分别超标1.63倍、5.6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主动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系初次环境违法,综合其违法情节,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从轻裁量。
3.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诗春废品收购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