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日期: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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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奉节县水务局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河道采砂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522)第二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发放:

(一)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采砂单位和个人,年可开采量低于五千吨或者因航道整治采砂可以直接许可的除外。

5.《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0号)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许可期限不得超过2年。河道采砂许可期限届满或者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总量的,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停止采砂行为,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公告。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明确开采种类、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段、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因河道治理、航道整治以及港口、取水口清淤等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可以采取直接许可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不用于销售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

    四、受理机构

    奉节县水务局。

    五、决定机构

    奉节县水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申请参加河道采砂拍卖、招标、挂牌的,应当是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2.因河道治理、航道整治以及港口、取水口清淤等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可以采取直接许可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不用于销售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

八、禁止性要求

1.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2.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开采砂石;

3.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4.不得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挡水坝、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邮电、通信等设施,不得破坏文物古迹;

5.严禁采砂船舶对运砂船舶超额配载;

6.禁止运砂船舶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

7.影响防洪安全、航运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直接许可( 因河道治理、航道整治以及港口、取水口清淤等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

1.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必须有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和水利站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盖手印);

2.重庆市河道采砂申请表(原件二份);

3.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近期1寸照片(原件二份);

    4.若有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附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相关材料(必须有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和水利站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

(二)直接许可以外:

1.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盖手印);

2.重庆市河道采砂申请表(原件二份);

3.采砂点示意图(长江航道图或中小河流地形示意图)(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一份);

5.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法人近期1寸照片,采砂船照片,技术负责人照片(审原件);

6.采砂船安全检验证书及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操作人员花名册(审原件);

7.开采权出让缴费收据(审原件);

8.采取公开出让的,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

9.若有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附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相关材料(必须有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和水管站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

10.采砂区若涉及航道、港口、海事部门的,需提交相关部门的评审意见书(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审原件)。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曾虹

联系电话:15923882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窗口受理

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水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作出处理:

1)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在网审平台上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

3)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办理人收齐材料并上报行政审批科进行初审,行政审批科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由河道科进行技术审查。

    2.现场勘查。

直接许可:河道科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再转交给行政审批科审核。

直接许可以外:①在水务局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审查专家,并组成专家组;②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交给河道科;③河道科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

根据终审意见,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若准予许可,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待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再发《河道采砂许可证》;若不予许可,则由水务局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现场领取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待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再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我局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我局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认为我局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60日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当事人认为我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我局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我局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水利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我局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待工程及设施完工后,及时向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5655708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5655707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奉节县诗仙西路10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交通方式可乘101路、103路、108路、204路公交车到达行政审批中心公交站。)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56557087

 

 

 

 

 

 

 

 

 

 

 

 

 

 

 

 

附录流程图(完整版)

附录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采砂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XXX公司

企业代码

XXXXXXXXXXXXXXXX

申请单位地址

奉节县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

姓名

张三

住址

奉节县XXXXXX

邮编

 

电话

138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开采时间

                                                         

作业方式

人工        ,船采        ,其他机械   

开采深度

采砂地点

区(县、自治县)

 

地名

 

申请

开采量

总量

万吨

开采性质

经营      ,非经营   

日采量

/

种类

□,卵石□,砂卵石□,其他□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申请日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水利站意见

 

 

 

             

 

 


附录3

 

 

一、材料不全。(正确解答请参考上述第九项:申请材料目录)

 

二、材料数量不知。(正确解答请参考上述第九项:申请材料目录)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一:此项目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一)直接许可( 因河道治理、航道整治以及港口、取水口清淤等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

1.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必须有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和水利站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盖手印);

2.重庆市河道采砂申请表(原件二份);

3.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近期1寸照片(原件二份);

    4.若有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附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相关材料(必须有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和水利站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

(二)直接许可以外:

1.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盖手印);

2.重庆市河道采砂申请表(原件二份);

3.采砂点示意图(长江航道图或中小河流地形示意图)(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一份);

5.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法人近期1寸照片,采砂船照片,技术负责人照片(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6.采砂船安全检验证书及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操作人员花名册(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7.开采权出让缴费收据(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8.采取公开出让的,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

9.若有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附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相关材料(必须有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和水利站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

10.采砂区若涉及航道、港口、海事部门的,需提交相关部门的评审意见书(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常见问题解答二:此项目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1.申请

窗口申请

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

 水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作出处理:

1)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在网审平台上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

3)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

1)初审

办理人收齐材料并上报行政审批科进行初审,行政审批科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由河道科进行技术审查。

    2)终审

直接许可:河道科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再转交给行政审批科审核。

直接许可以外:①在水务局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审查专家,并组成专家组;②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交给河道科;③河道科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1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决定

根据终审意见,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若准予许可,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待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再发《河道采砂许可证》;若不予许可,则由水务局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送达

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现场领取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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