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
日期:2021-06-21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渝奉农(动监)罚〔2021〕01号

胡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胡某某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4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夔门街道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1月22日。处罚款318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02号

张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张某某

2021年1月7日,当事人收购仔猪20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1月22日。处罚款260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04号

杜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杜某某

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6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9日。处罚款512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05号

冉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冉某

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6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9日。处罚款180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06号

李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李某某

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4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甲高镇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9日。处罚款48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07号

胡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胡某某

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5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甲高镇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9日。处罚款720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08号

杜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杜某某

2021年2月23日,当事人收购仔猪86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巫溪县凤凰镇饲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11日。处罚款860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09号

陈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陈某某

2021年2月26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0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12日。处罚款160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10号

陈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陈某某

2021年2月26日,当事人收购仔猪6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夔州街道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22日。处罚款300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11号

徐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徐某某

2021年3月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1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康坪乡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17日。处罚款540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12号

谭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谭某某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收购仔猪22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康坪乡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18日。处罚款7200元。


渝奉农(动监)罚〔2021〕13号

胡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胡某某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1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青龙镇进行销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22日。处罚款3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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