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渝奉农(动监)罚〔2021〕01号 |
胡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胡某某 |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4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夔门街道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1月22日。处罚款3180元。 |
渝奉农(动监)罚〔2021〕02号 |
张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张某某 |
2021年1月7日,当事人收购仔猪20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1月22日。处罚款260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04号 |
杜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杜某某 |
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6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9日。处罚款512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05号 |
冉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冉某 |
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6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9日。处罚款180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06号 |
李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李某某 |
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4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甲高镇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9日。处罚款48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07号 |
胡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胡某某 |
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5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甲高镇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9日。处罚款720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08号 |
杜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杜某某 |
2021年2月23日,当事人收购仔猪86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巫溪县凤凰镇饲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11日。处罚款860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09号 |
陈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陈某某 |
2021年2月26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0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五马镇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12日。处罚款160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10号 |
陈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陈某某 |
2021年2月26日,当事人收购仔猪6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夔州街道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22日。处罚款300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11号 |
徐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徐某某 |
2021年3月2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1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康坪乡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17日。处罚款540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12号 |
谭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谭某某 |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收购仔猪22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康坪乡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18日。处罚款7200元。 | |
渝奉农(动监)罚〔2021〕13号 |
胡某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胡某某 |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收购仔猪11头,未附检疫证明运往奉节县青龙镇进行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奉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3月22日。处罚款37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