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相关权利人可以书面委托区县征地实施机构统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