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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范围
本机制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依法依规应履行可研等审批手续的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履行社会投资备案程序的项目,参照本机制执行。
二、项目决策
坚持量财投资、先急后缓、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市级法律法规,不得举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坚决把好项目建设入口关。
(一)策划储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家、市级上位规划,县委、县政府发展定位,按照“五年规划储备、三年滚动更新、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储备体系,建好全县“531”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分析各领域最新政策导向,针对重点发展趋势、基础设施短板、产业发展瓶颈,及时谋划提出本行业打基础、强牵引、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应实时跟进上级政策投向,每年9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拟争取资金项目清单。各行业领域项目策划储备由行业部门牵头归口管理,项目储备的数量、质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每周调度、县政府分管领导每月调度、县政府主要领导双月调度的方式,季度晾晒、年度考核。【解决项目储备力度不足等问题】
(二)前期论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树立正确政绩观,禁止建设领域的项目,一律不建;脱离实际、违背规律的项目,一律不建;当前建设必要性不强、无效益或效益较低的项目,一律不建;无明确资金来源、资金保障难度大、可能烂尾形成“半拉子工程”、闲置或巨额亏损的项目,一律不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不顾发展实际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一律不建;涉及“三区三线”等限制性因素的项目,一律不建。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目单位均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可持续性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否则不予项目入库及安排预算。对无审批、无资金、无招标的“三无”项目,原则上各审批部门事后不再履行补办程序。【解决政策匹配较弱、随意上项目、论证不充分、出现“三无”项目等问题】
(三)决策权限。纳入国家、市级重要规划,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奉节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可直接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批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决策。【解决审批程序倒挂、规避项目审批不规范、未审批先开工等问题】
(四)提级论证。上级文件明确的提级论证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将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方案和自有资金证明、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情况证明,按提级论证时间要求报县发展改革委,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并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提级论证。未通过提级论证的项目,在项目按照反馈意见调整完善并达到申报条件前,不得再次申报,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通过提级论证且完成用地等审批的项目,应在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资金后开工建设。【解决提级论证申报时间、提交资料及相关要求不清楚的问题】
(五)并联审批。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对支持保障类项目、通过提级论证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超时限办理。立项申请阶段,项目法人应附项目地形实景图,财政、发展改革、规资、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协同办理事前绩效评估、立项可研、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发展改革、水利、环保、住建、消防等部门应落实节能、行洪涉河、占林占绿、环评、竣工验收等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并确保项目代码的唯一性,严禁出现审批程序倒置、边批边建、未批先建的情况。【解决项目合法性不强、程序性不简、并联性不畅等问题】
三、项目设计
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盯紧关键环节,严防设计变更,严控新增投资,把好项目建设标准关。
(一)规划设计。项目法人应根据资金平衡情况,因地制宜开展限额设计,依据行业建设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力求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节能环保、卫生安全,杜绝非必要功能和过度美化亮化,禁止超标准建设。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桥隧、文化旅游等关乎城市安全和面貌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法定程序,选择3家以上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成果报县规划委员会进行方案比选,在综合考虑设计效果、经济效益、信用资质和原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解决设计“夹带私货”、超标准设计、设计资质不具备、设计方案欠优等问题】
(二)初步设计概算。住建、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情形外,原则上一律不予调整。
对违规超概调整的,必须遵循先追责后调整、先调整后实施的原则,由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界定违规超概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违规超概部分不从原渠道安排的资金筹措方案,按原审签权限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原概算核定部门履行投资概算调整手续,所增加的投资额度按照该项目公开招标下浮比例予以下浮。【强化概算调整规定,解决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违规严肃追责等问题】
(三)施工图设计预算。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加强行政审查和行业技术审查,其中施工图技术审查从其行业规定;行政审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经济性、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减少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经审查备案的图纸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供审图单位签字的光盘和签章齐全的施工蓝图,确保施工图的唯一性。在采购施工单位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内容以及经审查备案、签章齐全的施工蓝图编制预算,不得擅自调整。【解决施工图不唯一、图章不齐全、审查不严格、超标漏项不合规范等问题】
(四)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对虚增工程项目或工程量提出的变更,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艺而提出的变更,一律不予变更;对不应变更而变更、未经审批而变更、同行业领域项目频繁变更,设计勘察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缺陷、漏项等导致的违规变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机制第三点第二条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具体处罚方式参照各行业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随意变更追责,以及追责主体】
(五)项目合理变更。所有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在施工合同价基础上增加额50万元(含)以上的,均须报县概算事务中心重新组价,并严格进行变更预算核查。未按程序履行变更审批便已开工的变更,一律不予核查,新发生的应核查未核查的项目,一律不予支付变更部分建设资金。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在施工合同金额范围以内、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比不超过合同金额5%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召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等单位进行会审认定,按合同计价原则办理结算。工程变更估算造价超过施工合同金额范围的,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同意。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内且不超过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20%(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内且不超过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30%(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变更增加额超过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30%(含)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先后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变更估算造价超过合同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项目变更时,预算增加的资金需明确来源。【解决投资控制不严、刻意操控隐蔽工程、规避变更审批程序等问题】
四、招标投标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分级管理、行业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规范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把好项目建设风险关。
(一)到位资金审查。除总承包建设项目外,依据预算编审后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所招标项目应100%落实建安费用来源,若为分期、分年度下达资金的建设项目,除上级资金要求先建后补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应100%落实当年建安费用来源。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凭发展改革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或财政部门的资金计划开展招标投标;本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应持银行授信贷款证明文件到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开展招标投标。未落实资金来源、未完成预算编审、未通过提级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启动招标或直接发包。【解决项目无预算编审、资金不落实便招标等问题】
(二)评标办法管理。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
招标人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应当科学合理,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中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就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理由及能否顺利推进等情况,向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解决招标监管不完善,技术复杂认定标准不一、把关不严以及认定随意等乱象】
(三)最高限价。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编制最高限价说明。
(四)交易过程监督。交易须严格执行合同范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负责。若有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地方,应经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监管办办理。招标投标各方行为须合法规范,招标人应加强对设计、监理、跟踪审计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投标人以虚假业绩、虚假财务、虚假人员等虚假信息骗取中标或以围标串标方式取得中标资格的,其中标无效;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原则上重新招标。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的,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上缴财政,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由县监管办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解决不执行合同范本、随意设置陷阱、虚假骗取中标、无故放弃中标等问题】
(五)标后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经信、规资、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本行业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承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及时回应、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审定,并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施工合同纳入招标文件。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项目法人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项目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约束惩戒机制。【解决投诉处理不及时、技术人员不到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六)限下项目发包。项目法人严禁将同类型、同地域、同资金性质的项目进行肢解拆分,规避招标。同类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打捆招标。无法采取打捆招标的2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项目,直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决定施工单位,也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集体决策后,通过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比价择优确定施工单位,需要投工投劳、技术简单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限额以下项目的服务类中介选择需在市中介超市中择优选择(市中介超市无服务类别的除外)。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和标后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中标的项目中,大宗设备货物采购、专业分包;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该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及大宗设备货物采购,均应在国资采购平台发包。
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依法不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可将项目发包给县乡两级政府领办的乡村建设公司或村集体领办经营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劳务公司、项目理事会等,更加直接吸纳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工程建设。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解决随意肢解拆分项目、行业部门监管不严、项目发包随意不规范、项目交易分散不集中等问题,同时兼顾本地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五、项目建设
根据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按照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责任部门牵头、重点项目办统筹、要素保障部门配合、项目法人为主体的“五位一体”责任体系,把好项目建设过程关。
(一)资金保障。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将政府预算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如对口协作、定点帮扶、东西协作、衔接资金、三峡后续、三峡后扶、水利专项、交通车购税、林业专项资金等,年初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形式,优先统筹安排到安全、机密、应急、抢险救灾、民生保障、产业发展等急需的建设项目上去。本级权限内的资金分配需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严禁随意以切块资金的方式直接安排到县级部门、乡镇(街道)或县属国有企业。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制度。项目资金拨付应优先保障人工费用。项目法人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专人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核算情况进行监管审核,审核签章后,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且费用应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需求。【解决资金安排不科学、争取资金不积极、急难愁盼项目资金保障不到位、政府投资项目欠薪问题等问题】
(二)建设进度。加快市、县两级重点项目建设,坚持一季度目标落实到旬、二季度目标落实到月、下半年目标落实到季度,科学制定施工计划、优化施工组织、强化施工保障,加快项目建设,实现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加强项目调度和日常督查,压实项目法人主体、行业部门牵头、乡镇(街道)属地“三个责任”,加强卡点难点问题发现、收集、调度和解决,争取一季度完成全年计划投资的25%、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前三季度完成全年计划投资的80%以上。四类“十大标志性项目”应在项目建设现场安装摄像头,确保可随时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其他在建重点项目每月通过调度系统上传建设现场照片。【解决项目建设进度不快的问题】
(三)过程监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对标管理,项目监管责任单位要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项目法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报大建小、不得报甲建乙;要在资金计划下达三个月内及时开工,确保当年安排资金使用完、支付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应对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准确把握聚焦使用者付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三大核心特征,由实施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格把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和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等有关内容,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运营监管。
采取总承包(EPC)建设模式的项目,项目法人编制总承包方案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总承包方案需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做到建设内容清晰明确,投资概算较为准确。在设计阶段,通过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方式防止过度设计,减少设计变更。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强化招标控制价管理,以投资概算为最高限价签订总价合同,不得因任何工程变更超出概算,超出概算投资部分由项目建设方自行负担。【解决“国债”项目“三到现场”监管、“PPP”项目“三大核心特征”甄别、“EPC”项目投资控制等特殊项目管理问题】
(四)绩效管理。项目全过程全周期嵌入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送县财政局审核出具反馈意见后,方可报县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实施单位应扎实开展事中绩效运行“双监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不定时对其监控工作进行抽查检查。项目完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单位自评上传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其重点项目、民生热点领域、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突出的项目,抽取1-2个开展部门评价。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分行业、分资金额度抽取上级专项资金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取比例原则上为20%,评价成果运用于行业部门、项目法人年度考核,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做好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及结果运用全过程全周期的预算绩效闭环管理】
六、项目预决(结)算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分级分类加快办理项目决(结)算,把好项目建设投资关。
(一)预算编制管理。凡政府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开展预算编制。对纳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奉节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直接报县概算事务中心开展预算编制。未纳入的,项目法人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文件等前期资料,报县政府审批后开展预算编制:2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以内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以内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预算编制实行网上申报、一次接件,县概算事务中心根据批准或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在10-30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
(二)编制单位管理。编制单位在预(决)算编制过程中,需按规定开展现场踏勘、内部审核等工作,并对编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全面负责。县概算事务中心、县决算事务中心每年随机抽取编制成果进行复审,对服务成果偏差大于±3%(不含)小于±5%(含)的服务单位开展约谈,同时扣减受托项目50%的中介服务费用;对服务成果偏差大于±5%(不含)小于±10%(含)的服务单位不再选择委托,同时不予支付受托项目的所有中介服务费用;对服务成果偏差大于±10%(不含)的,将中介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一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同时不予支付受托项目的所有中介服务费用。【解决服务中介执业乱作为问题】
(三)项目结算管理。项目法人办理的结算报告自出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县决算事务中心审核。对确需超时送审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送审期限内向县决算事务中心书面申请延时,经县决算事务中心确认后,项目法人在确认的延时范围内送审。不申请延时或超出延时范围送审,未履行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审批程序的,县决算事务中心均不再受理。
针对已完工不能正常办理结算的遗留项目,因设计变更应审批未审批的,参建各方确认变更内容签字盖章齐全,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或变更增加额未超过预算审定金额 30%(含)的,由项目法人落实资金来源后,准予办理结算。对变更增加额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法人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再办理结算。【解决项目结算不及时、拖延提交决算资料等问题】
(四)项目决算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应根据投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县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批复职责。县财政局对建安费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统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事后绩效评价并批复,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支付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项目法人不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建安费4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解决项目结决算批复范围不明、部门之间职能界限不清等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地执行政策。本机制在国家、市级印发的项目管理文件基础上,结合当前政策和奉节实际,从项目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项目建设、项目预(决)算五个环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作出了要求和规范,请各单位结合“项目审批管理政策包”(附件2),加强学习,严格落实。
(二)多方积极争取资金。各单位应抢抓中央和市级加大支持地方投资力度机遇,加强资金资源要素统筹,全力争取国家和市级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三峡后续(扶)、交通车购税等专项资金;要强化政策性金融资源投入,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参与项目建设;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强化单位协调联动。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应立足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项目建设作为投资拉动的关键引擎,加强部门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做到政府投资项目全县一本账、一盘棋、一条心推进,确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
(四)严肃追责问责纪律。对不按本机制要求进行比选、送审、决(结)算,有意规避决策、图审及预算核查,随意上项目、变更内容规模、肢解拆分项目,导致出现工程延误、投资浪费、违法转包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多次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解决政策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县内相关文件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国家和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以及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单位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附件:1.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指引(试行)
2.项目审批管理政策包
附件1
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得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第三条 选取原则。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简便、高效的原则。发包人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择优选取承包商。承包商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第四条 发包方式
(一)200万(含)至400万(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100万(含)至200万(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发包,也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承包单位。
(二)200万(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100万(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应采取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比价发包。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提供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5号)文件规定选取。
(四)抢险、救灾类的应急类工程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县政府审定,可直接发包;需要投工投劳技术简单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可直接发包。
(四)以工代赈项目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委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采用随机抽取、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比价发包方式的,均需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发包工作。
第六条 按本指引实施发包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或扩建);
(四)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新建或扩建);
(五)工程预算编制审定文件;
(六)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随机抽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取文件。随机抽取文件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最高限价、承包商资格条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资料、建设工期、质量要求、合同履约条件、抽取时间、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施工类提供)或者项目实施方案等。随机抽取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二)随机抽取。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抽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全程监督,由项目法人随机抽取一家承包商。
随机抽取应当按以下流程实施:
1.投标人法人现场报名;
2.投标单位提供承诺书及对抽取文件的响应文件;
3.业主核查资质和信用;
4.按报名顺序摇号;
5.业主抽取(采用摇乒乓球或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 )方式进行。
(三)抽取确认。工程预承包商抽取确定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无投诉后,发出成交确认书。项目法人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取消中选资格,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重新发布项目抽取公告。
第八条 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比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发布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比价文件。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最高限价、承包商资格条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资料、合同履约条件、发包时间、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施工类提供)或者项目实施方案,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比价的方式、方法、程序等规则。
项目法人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及时公开以上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成立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项目法人选定3名及以上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资格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他业主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并需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递交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比价文件。发包活动应当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各潜在承包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比选或比价文件,并参加发包活动。
(四)确定候选承包商。评选小组按照文件规定,对报名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企业需达到3家及以上方能开展后续评选工作。采用公开比价的项目,按照项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商。采用竞争性比选项目,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按照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承包商。没有达到3家承包商报名参加的,发包人应当分析原因,按规则修改相关招标条件,重新发布公告。
(五)成交确认。评选结果应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无投诉,项目法人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取消中选资格,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重新制发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比价文件。
第九条 直接发包及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后实施。相应过程资料由项目法人收集完善并保存。
第十条 信用管理。项目法人在项目发包时须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对承包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凡是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名单”记录情况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发包活动,已被确定的承包商,取消中选资格。非业主原因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内容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和合同金额,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指导。
项目基本信息、发包信息、发包公告、成交结果、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当在项目法人政务公开栏(包括相应网站)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法人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其在发包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及承包商的资料存档备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包的项目音视频资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
第十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项目审批管理政策包
(一)综合性政策文件
1. 政府投资条例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12号)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20日印发实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98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09号)
3. 招标投标法
(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3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6.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
7.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
8.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告)
9.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
(2025年3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办发〔2025〕6号)
10. 重庆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
(2019年11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府办发〔2019〕114号)
11. 奉节县提振投资工作方案
(2021 年12月15日,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奉节府办发〔2021〕105 号)
12. 奉节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措施(试行)
(2022年7月26日,奉节县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奉节重大项目办发〔2022〕8号)
13.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3 年5月15日,奉节县人民政府,奉节府发〔2023〕16 号)
14.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增收工作的通知》
(2025年6月24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发改振兴〔2025〕785号)
(二)房建、市政领域项目政策文件
15.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7月31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8〕36号)
16.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2018年8月25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8〕41号)
17.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25年1月2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25〕1号)
18. 重庆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城市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渝城办〔2020〕25号)
19. 进一步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质安〔2023〕24号)
20.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通用流程图(2023版)
(2023年8月17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渝工改办〔2023〕6号)
(三)交通领域项目政策文件
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7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14号)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3号)
23.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24.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交通运输部,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25.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5月4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
26.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11年5月4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182号)
27.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28.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29. 重庆市普通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7日,重庆市交通局,渝路局发〔2018〕268号)
30.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8日,重庆市交通局,渝交计〔2019〕121号)
31.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交通局,渝交规〔2021〕29号)
32. 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17日,重庆市交通局,渝交规〔2021〕22号)
33. 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
(2022年3月17日,重庆市交通局,渝交路〔2022〕18号)
34.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23年1月3日,重庆市交通局,渝交规〔2023〕1号)
35. 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2022年3月10日,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渝路中心发〔2022〕26 号)
(四)水利领域项目政策文件
36.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19年5月6日,水利部,水利部令第139号)
37.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利部令第50号)
3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1995年4月21日印发实施,水利建设部,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1日修改,水利部,水利部第48号令)
3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水利部令第30号)
40.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22年12月13日,水利部,水利部令第52号)
4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建设部,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4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水利部令第36号)
43.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2024年10月14日,水利部,水利部令第57号)
44.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水利部令第11号)
45.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0月16日,水利部,水规计〔2015〕397号)
4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6日,水利建设部,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
47.水利行政处罚重点(部分)法条摘要
(2023年1月5日,水利部,水利部令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