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2-11-04

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奉节公管投诉决〔20221

投诉人:重庆合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XE0YP3D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新街102

被投诉人:奉节县鹤峰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9328H

地址:奉节县鹤峰乡莲花村二组

本机关于2022420日收到投诉人对奉节县鹤峰乡美丽宜居场镇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受理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和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向我单位投诉招标人,要求依法确认其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被投诉人的答及请求

1该项目于202247日在重庆市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开标,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5人,设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2.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诉的投标文件电气照明分部工程投标报价为-13293053.05元,明显低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第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结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九条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被投诉人请求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核实,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是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的评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也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

《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投诉人对该项目电气照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第7项清单余方弃置(每增加1公里)出现报单价-46871777.68元,合价-11249226.64元,总体电气照明分部工程报价为-13293053.05元。此报价按照通常理解为非正常报价,明显属于低于成本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投标情况,于202247日作出了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的通知,投标人根据该通知,于同日已作出了《专家质疑回复》。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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