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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财政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 | |||||||||||
| 序号 | 实施单 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立依据 | 便民服务方式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
| 1 | 奉节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马上办 | 一次办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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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渝委办发〔2010〕1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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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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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渝委办发〔2010〕1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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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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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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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渝委办发〔2010〕1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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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渝委办发〔2010〕1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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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1.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构成犯罪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第二十七条。 | |||||
| 10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三十一条。 | |||||
| 11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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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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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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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 15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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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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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收费单位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3.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5.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6.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7.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定为经营性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将经营性收费项目设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8.制定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实际成本的; 9.对违法收费行为不立案、立案后不查处或处罚不当的; 10.违反规定,在三十日内未完成举报处理工作或未将举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的; 11.违反规定,不提请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 12.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的; 13.将收费单位的收费数额与行政事业性经费拨款实际挂钩的; 14.违反规定,发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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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奉节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网上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 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9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执行 | 《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执行 | |||||
| 20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4.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5.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7.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9.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11.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12.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1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14.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5.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16.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7.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18.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19.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20.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21.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22.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23.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 21 | 奉节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马上办 | 一次办 |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 | |||
| 22 | 奉节县财政局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马上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