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奉节府发〔2023〕21号
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为规范我县文明养犬行为,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奉节县养犬实行分区管理。以下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1. 永安街道:朝阳社区、竹枝社区、滨河社区、羽声社区、香山社区、人和社区、江陵社区、诗城路社区、明月社区城市建成区。
2. 夔门街道:宝塔坪社区,金盆社区、瞿塘峡社区城市建成区。
3. 鱼复街道:迎宾社区、步云社区、明良社区,茶店社区、
康宁社区、新竹社区城市建成区。
4. 夔州街道:清水社区、魏家社区、冒峰社区、胡家社区,大槽社区城市建成区。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三、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五、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虐待犬只;携犬外出按《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做好牵绳、戴嘴套、装犬笼等措施约束好犬只,防止和制止犬只伤人;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妨碍社会秩序。
六、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依据本条例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八、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市民发现有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从事犬类经营的,可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市民发现有占道销售犬只以及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可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市民发现有未按规定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委举报;市民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县公安局举报。
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56556003;县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
56862666;县农业农村委举报电话:56554199;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