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府办发〔2018〕12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经全县各职能部门清理,决定对应取消6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5项证明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全县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到位,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便民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等信息,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县编办反馈。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奉节县2018年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第一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实施方式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木竹经营、加工审批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许可 |
取消 |
|
2 |
申请办理固定狩猎场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渝府令第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县林业局 |
许可 |
取消 |
|
3 |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人员认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部令第13号) |
县林业局 |
许可 |
取消 |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县水务局 |
许可 |
取消 |
|
5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县文化委 |
许可 |
取消 |
|
6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县文化委 |
许可 |
取消 |
二、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机构 |
处理决定 |
审批部门 |
1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卫生计生委 |
2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但在执业登记时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县卫生计生委 |
3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县民防办)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县城乡建委 |
4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不含铁路、通信、水利水电、公路、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公路、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特种工种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公众媒体 |
三级建筑业企业、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县城乡建委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新闻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县城乡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