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加快特色产业新高地和营商环境优选地建设,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我县政府招商引进的符合国家、重庆市及奉节县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生态工业园区投资政策另行制定)。优先鼓励发展生态工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商贸物流服务、文旅大健康等重点行业。
第三条 项目供地价格。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教育文体、旅游等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
第二章 生态工业类
第四条 用地控制性指标
新建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购地新建项目投入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达到330万元/亩/年。
(二)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按照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 厂房政策
鼓励新建项目入驻返乡创业园、国有房屋、闲置厂房。
(一)产出强度。企业(项目)的产出强度最低必须达到年销售收入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方能入驻相关园区标准厂房,申报享受相关投资政策。
(二)租赁价格。国有房屋、厂房租赁,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租,返乡创业园、企业集聚区的国家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可按协议方式出租。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三)租赁补贴。在我县新注册的项目企业,租赁国有或集体房屋的,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后5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1-3年给予100%的租金补贴,4-5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县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六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交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给予其注册企业5年财政扶持。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县域经济贡献度100%的比例,县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3年至第5年减半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三)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新引进工业企业首次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企业,未享受以下相关补贴政策的,给予企业当年用电、用水、物流、参展等补贴。已享受相关补贴但低于以下补贴标准的,给予差额补贴。
1.用电补贴。生产经营性实际使用电量,以每年度企业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为最高限额,给予每度电0.08元的补贴。
2.用水补贴。生产经营性实际用水量,以每年度企业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为最高限额,生产用水按原水价0.8元/吨与非居民用水价格的差价进行补贴。
3.物流补贴。对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均在奉节县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生产经营性物流费用,以每年度企业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为最高限额,给予物流费用10%的补贴。
4.参展补贴。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会展,参展方案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布展补助50%,最高补贴限额20万元。
5.担保贴息。新建项目投产后,企业首次向银行贷款的,县财政全额补贴担保费,实行先缴后补;同时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以订单、仓单、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进行融资的,可参照进行补贴。
第三章 现代农业类
第七条 财政扶持
(一)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银行贷款并用于本县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进行贴息,单个企业当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二)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新获得农业部有机食品认证、农业部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类
第八条 经营性用房政策
(一)购买经营性用房。对购买自用经营性用房的企业,按不高于6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每平方米购房单价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二)租赁经营性用房。
1.租金补贴。新引入的科技创新类企业,租赁国有房屋,就业人员规模100人以上,租金先缴后补,以实际缴纳的租金为基准,第1-3年给予100%的租金补贴,第4-5年每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
2.装修补贴。凡是入驻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国家法定机构公布的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中国行业100强、国家级驰名商标企业,办公场地未进行基础装修,且未享受装修补贴政策的,按企业实际装修单价不高于500元/平方米(含)的标准给予装修补贴,其中装修验收合格后补助40%,企业入驻运营满一年后补助30%,运营满2年后补助30%。单个企业补助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九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交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给予其注册企业5年财政扶持。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县域经济贡献度100%的比例,县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3年至第5年减半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三)电费补贴。生产经营性实际使用电量,以每年度企业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为最高限额,给予每度电0.08元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就业补贴
(一)首年县域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员规模达到50人(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新设立的企业,就业人员300-500人的,给予最高2000元/人的补贴;就业规模500人(含)以上,给予最高3000元/人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限额500万元。对于就业人员的认定,以社保缴纳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支持在奉节举办数字经济论坛等各类活动,活动方案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100人以上的数字经济论坛等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限额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贴限额80万元。
第五章 商贸物流服务类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政策
国有房屋、厂房租赁,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租。在我县新注册的企业,租赁国有房屋、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营业后,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后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县级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给予其注册企业5年财政扶持。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县域经济贡献度100%的比例,县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3年至第5年减半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三)对入驻物流园区,建设区域性分拨中心并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未享受相关投资类优惠政策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县级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四)按照(GB/T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获不同奖励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级别资质的实行补差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物流园区”“市级物流枢纽”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仓储物流、专业市场投资项目列入我县重点项目的,县财政补贴企业首次担保费50%,单个企业担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同时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含),贴息期不超过2年。
第六章 文旅大健康类
第十四条 经营性用房政策
国有房屋、厂房租赁,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租。在我县新注册的企业,租赁国有房屋、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营业后,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后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县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文化旅游企业补贴。支持文化旅游创意企业集中连片发展,对租用国有或集体房屋,经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后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县级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连续5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房屋装修补贴50万元。
(三)旅游产品补贴。对新通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4A、3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景区业主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旅游住宿企业补贴。被法定机构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按照三年分批补助到位,每年分别补助60%、30%、10%。
第七章 人才激励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引进的年薪12万元以上且非本地户籍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由县教委安排到县内公办学校就读。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可申报入驻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 对企业引进到我县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牵头人等高层次人才,且科研项目落户奉节的,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入住;本条上述人才在我县企业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在本地首次购房,一次性奖励购房补贴2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引进的县外户口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在奉节首次购房的给予全额契税补贴,每户补贴面积上限为100平方米;购房后在奉节县连续就业3年以上,再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每户补贴面积上限为1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对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政府招商重点签约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个县级部门负责,组建一个服务专班,对项目落地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协助办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按协议约定落实要素保障,按协议约定的限期落实政策扶持措施和兑现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国家级驰名商标企业、投资额度特别大、产业带动强、经济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定优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行业特许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政策。多个投资方竞争投资同一项目的,以公开方式出让项目资源,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政策奖补兑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有关内容与本县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出台新政策优于以上政策的或存在禁止性规定,则以国家和重庆市新出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