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奉节府办〔2009〕230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奉节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9月27日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三峡水库库区
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实行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项目业主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库区基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一)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
(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三)库区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
(四)库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
(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供电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
(七)库区其他经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 库区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结余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一)用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的基金预算,按市政府核定切块分配到我县的资金包干使用。
(二)用于除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外的其他补助支出,实行基金项目预算管理。每年5月底前,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在市级下达的年度项目控制指标内,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后的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审核,市政府审批。项目业主按批准后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因故需变更项目计划的,应按原项目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库区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县财政局按年度向县政府报告库区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编制列入本级财政总决算,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县移民局根据库区基金使用详细情况,编制库区基金统计年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分别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
(四)建立奉节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部门会商制度。由县移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库区基金项目进行会商,初审。
第三章 库区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六条 申报审批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移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问题的原则;
(三)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增强移民群众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
(四)坚持促进移民致富和开发移民就业岗位、突出规模效益的原则;
(五)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的原则;
(六)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申报重点
(一)解决移民饮水、出行、用电、就医和上学等“五难”问题的项目;
(二)支持移民致富工程和培养致富带头人及龙头企业的项目;
(三)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及农产品深加工、城镇劳动密集型工业等产业基地建设的项目;
(四)支持移民培训就业,开发移民公益性就业岗位,促进移民就业的项目;
(五)支持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八条 申报库区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移民社区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库区基金的条件
1. 申报项目主要是库区移民社区人畜饮水、交通、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
2.所申报项目建设地点必须在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社区,或县城的移民安置社区;
3.每个项目申报库区基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移民社区公益设施和移民培训项目申报库区基金的条件
1. 申报项目主要是库区移民社区文化、教育、医疗、体育设施和移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项目;
2.所申报项目建设地点必须在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村,或县城的移民安置社区;
3.每个项目申报库区基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 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库区基金的基本条件
1.移民家庭自主创业项目申报库区基金的基本条件
(1) 申报项目主要针对脐橙及其他特色经济林、养殖、加工生产项目以及移民专业大户扶持等,且项目已建成投产,具有一定规模;
(2)加工生产项目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项目地点必须在库区移民安置社,且申报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申报库区基金不超过10万元;
(3)种植和生态农业项目承包土地面积必须达到30亩以上,且申报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申报库区基金不超过20万元;
(4)养殖业的项目必须有专业养殖场和标准化的圈舍,养殖具有一定规模,育肥猪存栏300头以上、养牛存栏50头以上、养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且申报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申报库区基金不超过20万元;
(5)有完备的项目实施方案。
2.企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库区基金项目的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及农产品深加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和制造业、旅游业、开发移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促进移民就业项目;
(2)申请库区基金项目的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必须在奉节县,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
(3) 项目建设地点除种植业、养殖业外必须在我县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安置区的移民村或社区,且项目已建成投产,具有一定规模;
(4)有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移民参与入股的企业,移民户必须达到10户以上,申报项目投资总额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申报库区基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
(6)其他企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库区基金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安置移民稳定就业人数不低于20人,新增就业岗位的安置移民人数不少于该项目新增就业人数的35%,申报库区基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
(7)具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报县移民局;
(三)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使用库区基金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和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县政府审定后报市移民局,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中的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计划,也按上述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五)资料要件
1.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性质、规模、法人单位、移民受益人数、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渠道及构成、建设起止年限等经济技术指标。
2.乡镇政府向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报送立项申请,并附《重庆市三峡库区基金项目预算申报明细表》、《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表》、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与移民挂钩审核表、三峡水库基金项目与移民挂钩承诺书、库区基金项目管理意向协议书等。
3.项目法人执照或有效证明复印件和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指以企业作为业主的项目)。
第四章 库区基金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库区基金项目应按照三峡移民迁建项目及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安全管理制、合同制和工程验收制等。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乡镇政府应按照审批项目要求进行实施。县移民局、县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二条 库区基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存留5%的库区基金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则予以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实施库区基金项目单位,应按《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项目编制、设计、监理、监测评估等费用可按基本建设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列入项目投资。
第五章 库区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库区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库区基金纳入县财政 “三峡库区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年终结余的库区基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基金的拨付方式
(一)城镇移民遗留问题的困难补助、特殊救济等个人生活补助支出,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定的支付计划,通过定点金融机构发放给移民家庭或个人。县移民局应建立以身份识别为标识的个人档案。
(二)库区基金项目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局共同审定拨款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法人填写拨款审批表,提供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有效凭证,经县移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审查确认后从基金专户拨付资金给项目实施业主。自筹资金未落实、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的,不予拨付。
(三)所有库区基金拨款进度,最高不得超过8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基金,并留5%的质保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县移民局建立库区基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按项目进行跟踪,对资金追踪问效,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县财政局应加强库区基金的财务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八条 凡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均应实行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九条 使用库区基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县移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终验;对于移民实施的创业致富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县移民局抽查。使用库区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业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县移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接受市移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抽查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或完成情况;
2.项目投资使用情况;
3.移民受益情况;
4.项目基本建设或完成程序执行情况;
5.项目营运效益情况;
6. 项目档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 验收步骤
1.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3.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4.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5.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工程完好率;
6.专家评议;
7.填写验收评分表;
8.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
9.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验收方法。采取查验现场、随机抽查受益移民及查看档案资料等方法进行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项目业主再申请验收。对整改不到位的,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收回资金或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应对项目质量和效益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验收工作成果。验收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验收表并附评分表;
3.项目验收会议纪要或记录;
4.验收组成员签字册。
第二十五条 库区基金项目验收合格运行一年后,县财政局会同移民局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应加强对库区基金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的处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财政、移民、发改委、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