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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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奉节县县长质量管理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发〔201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奉节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奉节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是由县政府授予在全县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企业的最高荣誉奖。旨在树立质量典范,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加快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品牌企业,纵深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实施,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奉节县人民政府,周期为3年,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

第四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县政府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奉节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分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承担评选委员会日常工作,县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行解散。

第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县长质量管理奖的动员、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奉节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纳税三年以上;

(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相关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实施了卓越绩效管理;

(三)提供的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合格;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县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县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县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六)按行业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连续三年无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同时建立、完善了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

(七) “三废”治理达标,连续三年无环保投诉,无环境污染事故;

(八)符合产业、环保、节能以及功能区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县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   申报表;

(二)   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从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经营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定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初评、现场评审、评选委员会审定、县政府批准、社会公示、颁奖表彰等9个环节。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由县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章和证书,县政府给予每家获奖企业奖励3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保障。

 第十五条  县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县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县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县内各商业银行应优先为县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县长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宣传广告及有关资料上使用县长质量管理奖标志,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推销以及包装。

第十八条  获得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该企业在6年内不能参加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质量、环境、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在国家级、市级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四)用户对质量问题投诉频繁,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由县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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