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2019年11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及其13个配套文件(简称“1+4+9”系列文件),其中附件10《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对非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作了明确规定,《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扶贫项目招标投标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公管〔2019〕20号)文件,对限额以下扶贫项目发包管理又作了明确规定。同时,2019年12月18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常务副市长吴存荣就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12月24日至26日举办全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改革专题培训会,进一步细化明确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路径和方法,坚持依法改革和“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妥善处理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确保工作蹄疾步稳,要求区县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管。
二、《细则》的制定过程
(一)文件起草。根据“1+4+9”系列文件规定,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初稿。
(二)广泛讨论。《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初稿,在县发展改革委内部多次讨论和多次征求相关行业部门、中介机构及县级投资建设公司等单位的建议意见,充分吸纳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形成送审稿。
(三)专题研究。《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送审稿)于2020年4月2日呈报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又作修改后,于2020年5月27日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印发实施。2020年7月28日,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0〕75号)文件,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的标准。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扶贫领域),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得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二)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发包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县监管办)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法人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管,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应尽必进”的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和巡视、审计、督(检)查组提出的拆分发包等招标投标等问题的各项整改工作。
(四)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标方式。
对于限下项目,项目法人按照《细则》中规定的招标方式序列确定承包商。
(五)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十项禁止性规定的监督检查。
1.未批先建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3.擅自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投标的;
4.违规发包的;
5.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的;
6.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7.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按期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
8.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服务项目,不处理、不报告的;
9.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乡镇(街道)、本村(社区)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承包所管辖的工程项目的;
10.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