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6558013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银行融资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贷款资金,经三方审核后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进行贴息,单个经营主体年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政策依据:县农业农村委 县财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 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奉节县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节农发〔2021〕15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56555157
3.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56522638
4.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56555157
5.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贷款担保。与市农担公司合作,2022年注入资金500万元,可新增贷款1亿元。主要为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返乡创业新农户、家庭农场、小微农业企业等提供担保贷款,主营主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如实向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经发办申报,经乡镇汇总项目清单初审后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委或市农担公司。市农担公司收到贷款担保需求后,根据项目情况按乡镇或行业划分调查区域,集中成片的开展项目调查和评审,根据产业基础及规模,匹配相应额度。
政策依据: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担保贷款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奉节农发〔2019〕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56555157
6.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我县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致富带头人(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实施农业产业发展的国有企业。主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添置、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和渠道拓展、产区变景区基础设施配套、社会化服务的设备设施、产业园要素集聚配套等内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主体配套投入资金不低于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部分不要求配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实施的此类项目不要求配套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单个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县农业农村委 县财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 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奉节县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节农发〔2021〕15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5655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