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意见》(渝办发〔2011〕237号)等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明纪律,确保国家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快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实行病死猪集中统一处理。要进一步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加大对收购、贩卖、加工、经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秩序。
二、精心组织,逐项落实
各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
(一)明确补助相关事项
1、补助对象: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2、补助环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3、补助标准:8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元,地方财政承担20元。市与区县承担比例另文通知。
4、补助发放方式: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然后由县级财政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二)严格补助经费申报审核程序
1、乡镇确认,填报数据。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业主应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在包片兽医或挂牌兽医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规范填写登记表(见附表1)。登记表要由养殖场(小区)业主和挂牌兽医双方签字确认。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及时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分场(区)登记造册,按月形成乡镇统计表(见附表2,统计时限为上月26日—本月25日),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登记表、乡镇统计表会同乡镇财政所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2、县级统计,审核把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乡镇登记表和统计表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仔细进行复查,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分乡镇、村、场登记造册,形成县级统计表(见附表3)。每月28日前,应将当月乡镇统计表、县级统计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登记表、乡镇统计表、县级统计表进行审核把关,并于每月3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本月县级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件(Excel格式)一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同时,应于每年6月5日、11月20日前,分别形成半年统计表(见附表4)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市级复核,拨付资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区县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别形成月报表和半年报表上报市农委(月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半年报表分别于6月10日和11月25日前上报),对数据不合理的地方要亲自或指派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核实。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上报数据进行终审把关,确认无误后形成全市最终统计表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上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分摊原则,连同市级补助资金一并下拨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分摊原则,补足差额后,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出现。
鉴于此前未开展此项工作,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请各区县将2011年6月1日—2012年3月31期间的数据,分成2011年6月1日—2011年11月15日和2011年11月16日—2012年3月31日两个时段于4月10日前一并上报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此后所有数据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月报和半年报,逾期不予受理,所有后果一律自负。
(三)有关要求
1、专人负责。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人员,专门负责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分管领导、统计人员和联系方式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见附表5)。统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若有变动,请及时上报备案。
2、补助代码识别。要对补助对象进行顺序编号,作为无害化处理补助代码。编号格式为:××××××(区县行政区域代码)-××××(顺序号)。每个补助对象只能授予一个代码,代码应与生猪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负责人身份证号、“一卡通”或“一折通”账号等相对应,代码应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登记统计、补助公示时予以注明。
3、地理标注识别。要及时将补助对象GPS定位的X(经度)、Y(纬度)地理坐标,在市动物卫生监督110指挥平台三维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标注,并按系统设定的填报批次按时上报生猪存栏、病死和无害化处理等数据。
4、补助对象备案更新。2012年5月10日前,应形成辖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登记册(见附件6),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市农委备案。此后,如因年出栏数变化等情况,需增删、修改补助对象及其补助代码、地理标注等信息的,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附有增删说明的登记册逐级上报备案和更新。
5、台账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妥善保管补助相关原始记录并建立完备、细致的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每月一册的设置存档,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上的项目和内容,必须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逐项记录,避免重复和遗漏,确保台帐数据的质量和真实。
三、加强督查,确保到位
各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虚报、多报、谎报、重复报送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对情节严重的,将停拨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