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奉节县委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奉节委发〔2021〕5号)精神,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根据市财政局等13部门《重庆市继续支持脱贫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渝财农〔2021〕58号),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制定了《奉节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奉节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奉节县财政局 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奉节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奉节县交通局
奉节县水利局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奉节县林业局
奉节县乡村振兴局 奉节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奉节县供销联合社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奉节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奉节县委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奉节委发〔2021〕5号)精神,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根据市财政局等13部门《重庆市继续支持脱贫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渝财农〔2021〕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2021-2023年将继续延续整合试点政策,整合力度保持总体稳定,确保平稳过渡。
第四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以下简称整合资金)为《重庆市继续支持脱贫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渝财农〔2021〕58号)文件中所明确的资金,以及县本级安排的同类资金。
第五条 整合资金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六条 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不断发展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重点支持特色粮油、脐橙、生态畜牧、生态渔业、茶叶、中药材、橄榄油、小水果等特色产业。重点培育2-3个主导产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不得干扰县上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涉农资金整合后,将按照资金的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组织实施具体项目和规范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
第八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牵头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促进整合资金加快形成有效支出。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并保持项目完全一致。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整合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录入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处理平台上的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计划落地、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审查工作的监督。要认真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有系统数据,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支出情况等要素;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按要求时间汇总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中央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等,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
一般应于当年3月底前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年初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年中的调整方案8月底前调整到位。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2.市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附件1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 ||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财政部、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市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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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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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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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发展资金 |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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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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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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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天保工程管护、天然林停伐管护)、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支出〕 |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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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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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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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三社”融合发展资金 |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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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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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游发展资金(用于乡村旅游方面) |
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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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专项资金 |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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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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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资金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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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仅限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