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二、补贴对象及要求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补贴申报条件:
1.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2.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3.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三、补贴内容、方式及标准
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到老年人本人一卡通银行账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四、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
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
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2)。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三)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档案管理。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六、办理部门及办理时间、地点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办理时间:9:00-12:30 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时限
每月申报,每月发放
八、咨询电话
023-56685122
附件: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