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8439/2021-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文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汾河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关于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

行为的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奉节府发〔2019〕3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文物安全,严禁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制售及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篝火晚会、燃放孔明灯等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对文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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