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
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奉节府发〔2019〕3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文物安全,严禁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制售及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篝火晚会、燃放孔明灯等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对文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