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帝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11

白帝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井盖等附属设施是否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是否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2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是否有污损、残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3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养犬人和管理人是否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

4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是否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是否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6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是否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7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是否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8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1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12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13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14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15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1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17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驾驶轻便摩托车是否载人(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18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19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0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1

拖拉机载人的

拖拉机是否载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22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3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5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是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26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是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27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是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28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9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0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30%

驾驶货车载物是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3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3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2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33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5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是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3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7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是否超过额定乘员(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38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是否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39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是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40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机动车是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41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摩托车后座是否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42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是否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43

对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4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4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46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是否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47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是否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48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是否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4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5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52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是否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3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是否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54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是否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55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是否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5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是否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57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是否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58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是否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59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是否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60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是否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61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62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63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64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65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66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67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处罚

是否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6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6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7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7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72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是否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7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74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零售经营者是否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75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是否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

76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是否违反《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77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是否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78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在林区采伐林木是否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79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是否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8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81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是否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82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83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是否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84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是否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85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是否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8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8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

8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是否无人值班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

89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食品摊贩是否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

9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是否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91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是否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92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是否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93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是否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94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是否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95

野外用火巡查巡防

是否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巡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96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是否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是否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97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9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99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10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是否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01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02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10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10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检查

在林区采伐林木依法是否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105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违反规定载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06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食品摊贩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

10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108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饲养的犬只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09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10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111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11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13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14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15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是否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16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17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18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19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20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21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22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23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检查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124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四)乡道不少于五米;(五)村道不少于三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五十九条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5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26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是否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27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减少对道路安全和畅通的影响。第六十一条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128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是否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29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0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1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2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3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4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是否在村道上行驶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5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和个人是否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36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是否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重庆是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13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38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是否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是否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13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140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是否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14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4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4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44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养殖专业户是否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 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14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是否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46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是否保持完好、清洁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147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是否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是否使用围挡存放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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