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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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充分考虑春节期间群众燃放烟花爆竹需求,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25年春节期间在城市建成区(城区禁放区域)限时间、限区域、限品种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鱼复街道:诗城东路殡仪馆至1号桥路段公路外沿长江区域。除上述区域外,城市建成区其余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鱼复街道诗城东路殡仪馆至1号桥路段公路外沿长江区域、永乐镇永安中学南校区大门外公园广场、夔门街道三国苑广场可在2025年1月25日(腊月二十六)至2月1日(正月初四)每日9时至24时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夜可延长至次日2时。夔州街道滨河公园广场可在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1日(正月初四)每日9时至24时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夜可延长至次日2时。除上述时段外,城市建成区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立即停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允许燃放品种:C级和D级烟花爆竹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共6类。(二)禁止燃放品种: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为方便群众,在部分燃放区域周边依法设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分别为:鱼复街道三号桥白马物流园销售点经营时间为1月25日0时至2月1日12时,其余销售点经营时间为1月28日0时至2月1日12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奉节县其他区域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奉节府发〔2022〕62号)要求执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止。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