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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奉节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3-05-14

关于《奉节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

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 号)等文件精神,并参考石柱、万州、巫山、巫溪等区县做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医保局牵头起草《奉节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讨论稿)》,与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并达成共识,德凤副县长分别于4月6日、4月12日召集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等相关单位专题研究,最终形成《方案(送审稿)》。

二、文件制定过程

县医保局牵头起草《奉节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讨论稿)》,与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并达成共识,德凤副县长分别于4月6日、4月12日召集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等相关单位专题研究,最终形成《方案(送审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经办规程。

我县医疗救助业务机构改革调整至县医保局后,业务经办按照县医保局2019年牵头制定的《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现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形成了新的经办规程,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流程、医疗救助待遇标准、资助参保标准、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各部门职能职责等内容。

(二)落实三重保障制度内,原未明确救助标准的低保边缘户等五类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

根据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规定,需对7类低收入对象落实医疗救助待遇。但自文件出台以来,除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延续执行原有救助政策外,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人口(全市均无此类人员)因重庆市医保系统更换等原因全市一直未落实医疗救助待遇,现系统已恢复正常,市级发文要求落实救助,我县拟救助标准建议如下。

1.救助标准。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对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普通疾病按照70%救助、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普通疾病按照60%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普通疾病按照80%救助、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普通疾病按照70%救助),年救助金额不低于6000元。

2)大额费用救助。对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除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照60%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7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3)特殊病种救助。对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患26大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等﹞89小类重大疾病的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照60%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70%救助),年救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

2.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根据2022年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结算数据测算,对低保边缘户等四类人员明确救助后,全年需增加医疗救助支出130万元,资金来源为医疗救助基金。

(三)落实三重保障制度后的倾斜救助。

根据渝府办发〔2022〕116 号文件规定,对低保对象等7类低收入人口“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我县倾斜救助标准建议如下。

1.救助标准。对规范转诊且在重庆市内就医、单次住院(含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自付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不纳入普通住院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救助,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60%救助。

2.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根据2022年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结算数据测算,预估需要资金133万元。资金来源为三峡集团对口帮扶资金中列支130万元,注入到医疗救助基金池,予以解决所需资金。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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