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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2-07-15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监督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奉节县财政局起草了《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概预算审批的职责,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概算,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根据《 中共奉节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决算审核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奉节委编委发〔2021〕19号),现决算事务中心主要职能职责转变为决(结)算审核,现有管理办法已不适用,县财政局按照要求,进行了专题研究,起草了《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

《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性改造等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二)什么是财政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政府性债券、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社会捐助资金、上级财政投资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类型

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包括本县内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建设项目。主要指:

1、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

2、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3、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

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5、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7、县政府要求评审的其他项目。

(四)决算批复的职责分工

本《办法》规定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政府投资400万元(建安费)以上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对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复政府投资400万元(建安费)以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及时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五)决算批复的申请时限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六)决算批复的原则和内容

项目决(结)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七)决算批复结果运用

决算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调整项目结算和相关部门拨付资金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有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国库的资金,在决算审核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回国库。审核时发现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出现超概算及动用预备费的,应严格履行“先报批、后实施”的程序要求,事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算投资及动用预备费,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八)决算批复法律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评审而未申请评审,或者未按照评审意见实施、整改,造成投资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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