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县政府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奉节府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35号)等10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0件)
1.《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35号)
2.《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奉节府发〔2018〕19号)
3.《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县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办〔2013〕161号)
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74号)
5.《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207号)
6.《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扶贫小额信贷信用示范户(村)评选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222号)
7.《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精准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319号)
8.《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8〕127号)
9.《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区非主干道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规划(试行)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0〕7号)
10.《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