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县政府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奉节府发〔202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29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定,对《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8〕12号)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对《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35号)1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在新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前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2.列入修改计划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件)
1.《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奉节府办〔2012〕128号)
2.《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8〕12号)
3.《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9〕56号)
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0〕102号)
附件2
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