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府办发〔2025〕19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奉节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奉节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奉节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自行废止。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奉节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2025年)
一、奉节县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法定执法事项(27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乡(镇) 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乡(镇) 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 强制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 强制 |
乡(镇) 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 强制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 强制 |
乡(镇) 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 强制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 强制 |
乡(镇) 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 强制 |
乡(镇) 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二、赋权执法事项(52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1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
2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3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
4 |
对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
5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6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7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8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9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10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11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1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
13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14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
15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
16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
17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
18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
19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
20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
21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22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
2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2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25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
26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
2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
28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县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
2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
30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32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
33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
3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
3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
3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3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3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3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4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
4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4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4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
4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
4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
4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47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
48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
49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
50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
5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
5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
三、委托执法事项(37项) | |||||||||
序号 |
委托事项 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
1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4 |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5 |
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6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7 |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8 |
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9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0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1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2 |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3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4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5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6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7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8 |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9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0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1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2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3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4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5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6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7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8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9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0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1 |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2 |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货箱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货箱载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3 |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4 |
对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
35 |
对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
36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
37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
二、奉节县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法定执法事项(22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
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 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
16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
17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街道 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18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
1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
20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
2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
22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街道 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二、赋权执法事项(53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1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县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
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4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
5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
6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7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8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9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
10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11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12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13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
14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15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
16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
17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
18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
19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
20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
2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22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23 |
对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24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5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8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29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30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31 |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32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
33 |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4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5 |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未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的行政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6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
3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
38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3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4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
41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
4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
4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
4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
4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4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4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4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4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
5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5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52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
53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
三、委托执法事项(37项) |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执法依据 |
委托 |
委托依据 | ||||||
1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4 |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5 |
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6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7 |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8 |
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9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0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1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2 |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3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4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四十九条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5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四十九条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6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7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8 |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19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0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1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2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3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4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5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6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7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8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29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0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1 |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2 |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货箱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货箱载人的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3 |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
34 |
对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
35 |
对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
36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
37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局 |
街道 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处罚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