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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307/2025-00066
[ 发文字号 ]
奉节府发〔2025〕3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

授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奉节府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调查范围

(一)奉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法律法规对火灾、交通、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授权调查期限

2025619日至2027618日。

三、事故调查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检察院派员参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政府特别指定的除外),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准确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按时向县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恪尽职守、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256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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