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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307/2020-00642
[ 发文字号 ]
奉节府办发〔2019〕9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09-28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控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19〕98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管控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奉节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一江四河”规划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农房管控的通告》(奉节府发〔2018〕31号)(以下简称《通告》)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和长江、草堂河、梅溪河、朱衣河、大溪河(以下简称“一江四河”)流域及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有序推进农房审批,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保护城市绿肺和自然景观廊道,扎实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县规委会审查、县政府同意,现将管控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控范围

坚持依法依规,严守红线,坚守底线,按照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等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划分管控区域。

(一)禁止建设区域。

包括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及长江三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黄井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青莲溪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三峡水库消落区、水土流失敏感区、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天坑地缝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纳入国家和重庆市以及奉节县中长期发展规划且近期将启动建设的重大项目所涉范围。

(二)限制建设区域。

《决定》所划定的“一江四河”流域管控区域,包括:长江(康坪乡光辉村拖板至永乐镇白龙村),全长41.5千米,岸线两侧500米;朱衣河(朱衣镇狮子村至西部新区口前村),全长31.4千米,岸线两侧200米;梅溪河(平安乡向子村风洞子至夔门街道宝塔坪社区长江汇合口),全长83.1千米,岸线两侧200米;草堂河(汾河镇曹家村至夔门街道瞿塘峡社区长江汇合口),全长33.3千米,岸线两侧200米;大溪河(兴隆镇桃源村桃源河至永乐镇永乐村),全长57.7千米,岸线两侧200米。

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兴隆镇、白帝镇、草堂镇、康乐镇、公平镇、竹园镇等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及其边界线,向外延伸水平投影200米所形成的范围。

上述管控范围交叉重叠的,以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边界线向外延伸水平投影200米所形成的范围为准。

(三)风貌管控区域。

除上述管控范围之外的可视范围内相关区域,为风貌管控区域。

二、审批标准

严格坚持“一户一宅”。异地新建住宅,必须按旧宅基地处置方案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复耕,并将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坚决杜绝以改善住房需求为由,借机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和农房非法买卖行为。

(一)禁止建设区域内,严禁审批新建农房及建构筑物(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二)限制建设区域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无房户申请新建或有房户申请改建、迁建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低限进行审批。即: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建筑层数控制在2层以内;对风貌进行严控,必须采用我市推广的农房通用图集。

积极推进微型居住点建设,组织引导农村村民就近进入规划的微型居住点建房,打造农村美丽新风貌。

(三)风貌管控区域内,可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上限进行审批。即: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对风貌进行严控,引导居民采用我市推广的农房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建筑设计方案图和设计单位资质)。

三、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应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现场踏勘并进行审查(涉及林地、水利、交通、民政、生态环、文化旅游等地类的,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相关许可证),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农村村民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乡镇审核;审核合格的,交片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现场踏勘复核,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强化监管

(一)严格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监管责任。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制定宅基地管理村规民约;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资格等,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村民建房申请并及时公示;调处本辖区内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纠纷。

(二)严格落实规划自然资源所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收到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材料后,各片区规划自然资源所应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分类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规划等,通过简易GPS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点,将界址点成果记录于《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勘界费用,鼓励通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1:500大比例尺实测获取空间坐标。宅基地依法审批后,要依据上述拐点坐标到实地丈量核放宅基地红线。建设竣工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权证。

(三)严格落实乡镇主体监管责任。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乡村用地和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办理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选址是否符合规划,通过现场定位,确定拟建住宅的空间位置;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要加强跟踪管理,落实挂牌施工制度;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和竣工时,应派工作人员到建设现场进行查验,并作好记录。要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未批先建、批甲占乙、超占地面积、超建设规模、不按风貌管控要求建设严重破坏城乡景观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要采取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等方式,确保及时制止、及时消除违法状态。

(四)严格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林业、水利、交通、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建房申请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同意意见或办理相关许可证,并依法加强行业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城周农房管控线布置

2.奉节县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

奉节府办发〔2019〕98号附件1-2.doc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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