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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307/2020-00660
[ 发文字号 ]
奉节府办发〔2018〕48号
[ 主题分类 ]
文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04-28
[ 发布日期 ]
2018-05-08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18〕48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县长召集,财政、国土、建委、规划、公安、文化、旅游、民宗、工商、消防等部门参与的奉节县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制定打击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文物保护及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全县文物安全实施目标管理,整治重大隐患,每年由县文化委牵头组织会议成员单位开展1次文物安全大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文物科研单位进行评估;定期督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文物安全工作职能职责,并向县文化委报告文物安全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承担辖区内文物安全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文物安全工作队伍,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辖区内文物的日常管理,确保每个月开展1次安全检查,每年11月前,书面向县文化委报告文物日常巡查及安全情况。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县文化委负责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县文化执法大队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县文化委、县文化执法大队协同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和调查文物火灾事故,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文物经营等违法行为。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旅游、民族宗教、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进一步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或使用的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自觉接受属地监管;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原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文物安全责任单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或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承担安全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逐级压实文物安全责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人民政府与县文物管理所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文物管理所与县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文物管理所每年2月底之前公告公示和培训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由县文物管理所负责,对除地下、水下以外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挂牌保护。

二、加强检查巡查,严打违法犯罪做好安全防范

(五)进一步强化检查巡查工作。各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进一步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用火高峰期、江河水位消落期及重大节假日等文物安全高危时段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山体滑坡、水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县文化委负责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定期进行巡查,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他文物单位巡查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定期巡查,其中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文物点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文化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每次巡查必须进行记录。县内各博物馆要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六)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文化、文化执法、工商、城乡建设、海关、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研判,建立完善严防、严管、严查、严打的长效机制,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盗掘、盗窃和倒卖文物犯罪行为。文化、文化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查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和损失严重的文物安全事故,要约谈涉事乡镇(街道、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执法体系,畅通监管渠道

(七)强化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监管力度。增强县文物管理所的职能职责,在所内落实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八)引导社会监管。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和各类新闻媒体,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将文物安全宣传纳入“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向社会公布文物违法犯罪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保障措施,提升防护能力

(九)申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适时实施我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消防安全工程项目,进一步配齐文物建筑火灾报警、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施设备,提高文物建筑防灾救灾保障水平。

(十)推进文物保护信息平台建设。积极申报并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控系统项目,建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智能巡检、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提高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进一步加强督察。县人民政府将把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文化工作督察重要事项,每年督察并通报乡镇及各博物馆文物安全和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县文化执法大队要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件等积极开展调查、核查,进行督办、督察。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十二)进一步严肃问责。严格执行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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