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0〕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的发包管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发改标〔2018〕724号)、《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管发〔2019〕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扶贫领域),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得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监管办)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县投资审批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尽可能地将同类分散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审批、核准,并明确由同一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将同一类工程建设项目拆分审批、拆分为多标段招标,通过拆分标段缩减各标段规模以达到不招标目的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在乡镇的项目可以由相应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作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在县城规划区的,同类项目分散的,易地扶贫搬迁统规统建等国家政策有明确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的政府公共投资公司或者县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管,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应进必进”的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项目法人按照以下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做好巡视、审计、督(检)查组提出的拆分发包等招标投标等问题的各项整改工作。
(一)基本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坚持“先规划设计、后预算招标、再施工建设”原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审核。2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业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到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准入条件、内容规模、要素配置、建设时序以及是否重复投资等进行审查。县发展改革委应深入现场查看,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复核,有资金来源的项目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审查。
(三)编制设计预算。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或作业设计、预算编制后再实施招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编制预算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接受项目业主和县财政局的监督,以预算价额作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估算或概算。
第七条 对于限下项目,项目法人按照下列招标方式序列确定承包商。
(一)打捆公开招标。具备条件的同类限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可以打捆公开招标。具备条件的同类限下项目施工、大宗原材料采购,可以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
(二)随机抽取承包商。对无法进行“打捆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限下施工类项目,原则上可以在统一建立的工程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对无法进行“打捆公开招标”限下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在20万元〔含〕以上,造价服务费在5万元〔含〕以上)可以在统一建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服务单位,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择优确定承包商。无法采取打捆公开招标或随机抽取确定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个别特殊限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经项目法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招标方式并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后,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信用好的承包商。
(四)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在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渝发改振兴〔2020〕192号)精神,以工代赈项目或采取以工代赈方式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规定实施。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自营项目。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管发〔2019〕8号)精神,对于财政支持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限下项目,招标人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不复杂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且不需要具有专业资质企业承建等技术认定后,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以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自营。
项目法人自行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比价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的,参与投标的企业原则上是已入奉节县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库或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商或服务单位的限下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内容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和合同金额,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基本信息、发包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加强对限下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县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稽查和审计监督。
(一)前期要件齐全。项目相关前期要件必须齐全,并满足相关规范规定标准。
(二)招标投标合法。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制度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
(三)合同签订备案。施工单位在确定中标后3日内向项目业主缴纳合同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后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并实行总价包干制。
(四)现场监督管理。项目有行业监管要求的按行业要求监管,业主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对于点多面广、工艺简单、投资额度小的限下施工类项目,项目业主可以统一委派监理单位参与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或随机对本行业管理的限下施工类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及时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点多面广、工艺简单、投资额小的限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抽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有剩余资金的,由项目业主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用于同类型的其他项目,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六)加强资金管理。项目资金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限下施工类项目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限下施工类项目按施工进度拨付至合同价的80%、余下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支付(后期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3%除外)。
(七)完善档案资料。限下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业主需将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含音像、视频等资料。
(八)落实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限下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对实施限下项目制定管护方案,并对每一处限下项目落实村社干部负责管护责任,以及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修缮,并挂牌公示。
(九)成立义务监督小组。村(社区)要成立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义务监督小组,加强限下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
第十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限下项目禁止性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未批先建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擅自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投标的;
(四)违规发包的;
(五)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的;
(六)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七)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按期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
(八)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服务项目,不处理、不报告的;
(九)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乡镇(街道)、本村(社区)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承包所管辖的工程项目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监管办)、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等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故意、不正确履行、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细则及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追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9〕22号)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小型工程预承包商抽取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2015〕223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小型工程预承包商抽取方式的通知》(奉节府办〔2016〕22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奉节县农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19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