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7〕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77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3〕204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的通知》(渝建发〔2009〕6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自2011年6月以来,我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建设噪声和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结合我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建筑业发展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不仅可以减少城市粉尘和噪音污染,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而且对推进我县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构建全域旅游、推进生态涵养发展和节约型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要站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上来。
二、进一步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具体要求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县城规划区外建设工程参照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要求,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条件成熟后,全县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且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或者因施工环境及抢险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须会同施工企业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
(三)加强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监管,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对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要在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组织招标、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中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环节应予严格把关。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和检查。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一)县城乡建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预拌混凝土质量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三)县质监局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计量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计量行为。
(四)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市政园林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堆放、装卸、运输、生产、使用等环节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法定职责强化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