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应急预案
为规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奉节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和县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县救援力量等组成。
县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管委会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
(6)承担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
(1)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2)县经济信息委参与县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工业企业的应急工作。
(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4)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5)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含城市公交车辆、城镇燃气、城市供排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城乡建委,县交委负责组织协调。
(6)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会同县交委负责组织协调。
(7)火灾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及其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8)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交委负责组织协调。
(9)农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农委会同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11)电力工程及供电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救援由县经济信息委和国家电网重庆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2)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由奉节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协调。
(13)应急救援的社会治安、群众转移、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指导。
(14)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委负责组织协调。
(1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
(17)转移群众安置、善后处理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1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1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0)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之需要,在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履行本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并将各自预案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领导为总指挥,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县、乡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1)根据事故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突发的事故进行全天候监测。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必要时上报县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县、乡镇两级政府部门得到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和中央企业发生事故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总部或国务院国资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当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奉节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越级上报,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监办和有关单位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县政府。
县政府应急办依托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统一接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设立生产安全事故接警处警中心。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建议县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公告。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县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进行Ⅱ级响应行动时,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全力以赴组织配合,进行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响应行动时,县、乡镇两级政府全力以赴组织配合,进行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奉节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提出请求。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发生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奉节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奉节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奉节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发生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县城乡建委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由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县交委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农机等事故灾难,县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县经济信息委、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灾难,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乡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态严重的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6)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县政府领导和领导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进入Ⅰ、Ⅱ、Ⅲ、Ⅳ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县经济信息委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县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协调指挥。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1)向县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各乡镇、管委会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乡镇级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县安委会或县政府决定。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计生委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乡镇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时,相关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我县以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事故发生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各有关乡镇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严格做好舆论管控工作,坚决防止以讹传讹。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还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V级响应。
出现下列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跨市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市政府领导同志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乡镇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时启动V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 位 |
电 话 |
单位 |
电 话 |
县委值班室 |
56557392 |
县政府值班室 |
56557192 |
县公安局 |
110、56516021 |
县安监局 |
56557278 |
县财政局 |
56565051 |
县经济信息委 |
56557116 |
县监察局 |
56557376 |
县商务局 |
56557182 |
县民政局 |
56557238 |
县环保局 |
56551813 |
县市政园林 |
56862666 |
县交委 |
56552273 |
县国土房管局 |
56551211 |
县总工会 |
56557032 |
县人力社保局 |
56557258 |
县工商局 |
56556003 |
县公安消防大队 |
56521964 |
奉节海事处 |
56805111 |
县林业局 |
56789789 |
县水务局 |
56557077 |
县广播电视台 |
56560239 |
县气象局 |
56551547 |
县运管所 |
56557005 |
县港航处 |
56553319 |
县农委 |
56555157 |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
56521191 |
县城乡建委 |
85165058 |
县旅游局 |
56553595 |
县教委 |
56551059 |
县发展改革委 |
56557226 |
县信访办 |
56557348 |
县药监局 |
56569483 |
县质监局 |
87489993 |
县路政大队 |
56552281 |
县卫生计生委 |
56569187 |
高速公路第二支队16大队 |
56683325 |
县文化委 |
85162999 |
县规划局 |
56789151 |
县移民局 |
56558625 |
县供销合作社 |
565507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