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通知
兴隆府发〔2024〕12号
各村(社区),机关各站、所、室,镇属各单位:
为增强我镇消防力量,提高农村消防水平,杜绝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兴隆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兴隆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有车、有房、有人员、有经济保障等“四有”标准进行建设。分管领导:宋远朋(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光映同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长,侯明国同志担任专职消防队副队长。专职队员:朱怀然(消防车驾驶员)、柳籽成(消防车驾驶员)、李鑫、张华、袁泰华、沈崀、陈传坤。兼职队员:李勇、艾富祥、罗粤。内勤:李林杰。
二、工作职责
(一)专职消防队在县消防大队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积极参加县消防大队组织的业务竞赛、培训和考核,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二)负责本辖区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检查、宣传培训;
(三)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洪涝灾害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四)接受县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它地区的灭火救援。
三、工作要求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各村(社区)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生火灾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村(居)民灭火,同时报政府专职消防队救援灭火情况。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奉节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